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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在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中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纪发[2010]3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7-1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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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市级部门纪委(纪工委),市纪委各派驻(派出)纪检组(纪工委),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下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中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由市民政局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
  由市、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是指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本市或区县(自治县)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由市民政局登记在册的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区县(自治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和全市性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本地社会团体的各业务主管单位,并敦促各业务主管单位落实本次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积极配合本地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相关工作。
  全市性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主管业务涉及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认真传达、学习本通知精神,并安排布置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2010年8月初至9月底)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自查自纠,分别由本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由社会团体的各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专项治理的自查自纠,由市级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凡是纳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针对本单位实际,认真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并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全市性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和各区县(自治县)社会团体于9月20日前向同级业务主管单位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含纸质件及Word电子件),并填报《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报送材料含纸质件及Excel电子件);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本单位主管业务涉及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并连同填毕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材料含纸质件及Word电子件、Excel电子件)于9月24日前一并报送同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自治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须于9月28日前向重庆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及《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材料含纸质件及Word电子件、Excel电子件)。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区县(自治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开展内部检查,务必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三)重点检查(2010年10月初至11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治理“小金库”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各区县(自治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实施本地社会团体的重点检查及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检查工作;市治理“小金库”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若干重点检查小组实施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的重点检查及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检查工作。
  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业性社会团体(含行业性商会);二是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三是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各区县(自治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治理“小金库”领导机构组织的各重点检查小组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重点检查(含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材料含纸质件及Word电子件、Excel电子件)报送重庆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区县(自治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各业务主管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一方面,要督促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纠正到位;另一方面,要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和全市性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及整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实施整改后填制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材料含纸质件及Word电子件、Excel电子件)于2010年12月2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问题从重从严处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本次专项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今年“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及时调整充实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将民政及相关部门增列为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治理,要建立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业务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
  (二)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协调,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解释工作,依法进行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促进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
  社会团体类型多、领域分布广、收入规模差距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社会影响广、资金规模大。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各级业务主管单位要分别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针对不同特点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有重点地进行分类指导。要特别注重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阶段的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
  各区县(自治县)、各级各部门在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巩固社会团体及公募基金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与加快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治理工作相结合;与理顺社会团体及公募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资产财务关系相结合;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相结合。同时,治理工作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和民政年检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治理,促进发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五)拓宽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政策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邮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拓宽举报渠道。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和各级各部门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加强防治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的调查研究;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
  举报电话:67575239,举报邮箱:xjkcq@cq.gov.cn
  重庆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529室
  邮编:401121;电话:67575529,67575552
  传真:67575529,67575539
  附件1: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附件2: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附件3: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4:填表说明。
  中共重庆市纪委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审计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xls    
附件2: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3: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4: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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