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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家电[汽摩]和汽车以旧换新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企[2010]35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7-2
实施时间: 2010-7-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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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简化补贴资金审核和兑付手续,缩短审核和兑付时间,规范备案网点等行为,防止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保障我市家电(汽摩)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农民在其他省市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且没有享受补贴的,可以回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申请补贴。我市农民回其户籍地申请补贴时,除提供规定资料信息外,还需提供购买地乡镇(街道)财政所签注购买属实并盖章确认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且其购买相关信息已被购买地销售网点等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我市农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登陆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后,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兑付补贴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304号)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请各区、县(自治县)遵照执行。
  三、我市2009年汽摩下乡产品的补贴应在2010年7月底兑付完毕,2010年汽摩下乡产品的补贴应在2011年2月底兑付完毕,超过上述时限后的兑付资金不再给予清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摩托车下乡“1+1”补贴兑付模式,即在农民购车的当天,摩托车备案销售网点按规定留存和代审资料并代收费用后,向购车农民垫付补贴资金。主要程序如下:
  (一)乡镇(街道)财政所将本辖区截至今年6月底下乡摩托车补贴兑付数据,具体包括户主姓名、户口号、购车人姓名、身份证号、购买摩托车品牌和型号、购买数量、补贴金额、居住村社、联系电话,制成电子表格并发给本辖区摩托车下乡各备案销售网点。对以后每月新增数据,乡镇(街道)财政所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述格式的电子文档发给本辖区各备案销售网点。
  (二)农民带齐相关证件(主要指户口簿、身份证)在备案销售网点购买摩托车下乡中标产品。
  (三)备案销售网点要对农户购买下乡摩托车情况进行查询。销售网点要通过乡镇(街道)财政所提供的下乡摩托车补贴兑付数据表和“汽摩补贴系统”中“补贴公示”模块查询户口册中每个人购买情况,并将新增购买农户信息按上述格式完善补贴兑付数据信息表。
  (四)对符合条件的购车农民,销售网点向其垫付补贴资金,并按规定收取和留存资料、代收费用、代办牌照;销售网点应制作统一文本格式并要求购车农户签字,承诺其购买的摩托车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五)销售网点代购车农民办理取得牌照的各种手续,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名目的代办费用。车管所、保险机构等也不得向购车农民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六)销售网点在规定时间内,到其所属乡镇(街道)财政所清算代垫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收到销售网点结算申请后,对销售网点提供的申请资料要认真审核,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算资金支付到销售网点。
  (七)资金清算后,销售网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购车农民取回牌照和有关资料。
  (八)乡镇(街道)财政所应按季与辖区内销售网点对账,尤其是要核对补贴兑付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要在清算资金中扣回,并将相关情况报区县(自治县)商务、财政部门按“渝财企[2010]355号”文件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乡镇(街道)财政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实施力度,提高工作效率,以更好发挥汽摩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内外需协调发展的作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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