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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10]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3
实施时间: 2010-1-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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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提高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不仅是新形势下税务部门完善所得税工作的突破口,也是实现所得税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站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
  二、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做好信息比对分析工作。比对分析户数不得低于国税局、地税局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和比对分析范围。对没有“工资薪金支出”数据的企业,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和企业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有疑点的,要深入企业实地比对。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沟通,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做好资料信息的传递和反馈。从2010年起,各市、州国税局应按照国税函[2009]259号第一条的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各级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税局提供的信息比对及使用效果情况反馈给同级国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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