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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综[2010]3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7
实施时间: 2010-7-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52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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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精神,我们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截至2010年6月30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原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一);二是截至2010年6月30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二)。其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规定,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三、本《收费目录》发布以后,如有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批准设立权限,分别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了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中央和省已明文规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自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并把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一项秩序化、经常化工作来抓。凡不按有关规定取消或继续收取已明文取消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经查出,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四川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
  2.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七日
相关附件:
1.四川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xls    
2.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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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0年10月28日
四川省财政厅发改委继续收高中生“信息技术教育费”与财政部“不准收”择校费 学费 住宿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唱反调,是地方政府反中央政府的违法行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应该纠正这一违法行为!!!

     四川  绵阳  涪城区教研室  邓德胜   2010-10-2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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