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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融资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0]4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2-24
实施时间: 2010-2-2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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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健全和完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融资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健全和完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融资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民众创业战略、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发展生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融资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促就业为目标,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为依托,协调加强与各级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采取做大担保基金规模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放宽扶持条件等措施,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有效扩大就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级负担原则。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安排对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补助,逐步扩大规模。二是坚持风险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落实好担保基金担保的责任风险,对发生的贷款风险应由政府、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共同承担。三是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扩大贷款规模,支持更多的创业者实现就业。四是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建立规范的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安排财政奖补资金。
  三、工作目标
  2010年,省财政将在2009年基础上,再加大投入,进一步扩大省财政安排补助各地的担保基金总规模,支持各地建立创业融资平台,力争在每个县建立一个创业融资平台。按照不少于1∶5的放大倍数,努力扩大担保贷款总规模,用于支持更多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创业就业,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生产、吸纳就业。同时,加大对西宁、格尔木市支持力度,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步伐。
  四、主要措施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由担保机构管理并承担风险责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也可直接管理担保基金并承担担保责任。委托放贷的经办银行要按照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的要求扩大贷款规模,小额担保贷款规模不低于担保基金的5倍。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一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创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二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人范围。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转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有经营能力的进城农民均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三是加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扶持力度。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新增就业比例高于40%以上的,可将贷款额度放宽到300万元。
  (二)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进一步降低反担保条件。对个人或合伙创办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比例不得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反担保比例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80%。对信用社区的个人或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信用户,以及对符合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于提供反担保。
  (三)进一步规范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财政贴息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对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的项目,财政按贷款期限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继续扩大规模申请小额贷款的,按照新增就业岗位人员比例给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50%的贴息。
  (四)进一步健全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和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在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责任上要建立职责明确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按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其中: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70%,经办银行承担25%,担保公司承担5%。同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筹集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担保基金代偿补偿机制,及时补充担保基金,以确保担保贷款的规模和担保基金的有效运作。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奖代补机制。省财政将按照各地新增贷款放款规模、贷款发放回收情况等因素安排一定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及信用社区等单位项目评审、信用认定、贷款回收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一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相关部门、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要进一步明确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的流程和时限,积极配合,共同审定贷款项目,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落实资金。二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要把基层社区乡镇职能与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有机配合起来,切实为下岗职工及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提供各项便利的服务。三要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及评定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配合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办法,积极主动开展信用社区的建设和评定工作,加强对信用社区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对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发放、回收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协调配合,规范管理,共同推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平台有效运行。
  (一)统一管理,建立协调组织。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及参与担保贷款管理的相关部门要组成小额担保贷款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担保基金实施贷款担保项目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涉及参与担保贷款管理的相关部门,对申请的贷款项目统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统一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融资平台管理范围。
  (二)整合资源,加强融资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劳动力密集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融资平台,实行县(市、区)级管理,也可由州(地、市)统筹建立平台。同时,推动整合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支农信贷融资平台、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融资平台,完善机制,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增强担保贷款抗风险能力。
  (三)健全制度,完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管理机制。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奖补办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的作用。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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