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10]27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16
实施时间: 2010-7-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3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精神,加快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订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精神,加快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给予支持引导。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及部门职责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扶持。专项资金分配突出重点,集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近期优先支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产业、新能源汽车三大产业,采用分类扶持方式,力争在关键领域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竞争择优,公平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竞争性分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各环节的办法和标准应公开、统一,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力争以百亿财政资金引导,拉动千亿以上社会资金投入至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权责统一,分工合作。专项资金采用分类切块支持方式,各相关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所切块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并切实提高责任意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依法依规、积极有效。
  (五)绩效导向,加强监管。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从资金切块、项目申报、评估审查到使用监管等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各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条 部门职责。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组织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按分工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项目管理,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额度
  第三条 为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保证必要的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20亿元,五年投入100亿元,集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切块动态调整机制。每年20亿元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预留40%,其余部分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切块安排至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切块额度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发展阶段,上年度实现产值、预期本年度实现产值、产值增速等产值情况;
  (二)产业中企业、产业基地数量,产业集聚度;
  (三)产业市场培育、软环境建设等因素;
  (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部门切块部分,分别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用于支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LED产业三大产业发展。省财政厅预留部分,用于支持超过资金扶持上限的项目,并兼顾其他非近期重点突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由省财政厅按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办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影响现有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省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可继续申请省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统筹使用,加快发展。各部门要用活用好现有挖潜改造专项资金、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等,集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端电子信息、LED产业、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核电装备、风电、生物制药、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等11个战略性新兴产业,近期优先支持高端电子信息、LED产业和新能源汽车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率先取得突破。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以项目为依托,重点支持产业推进类项目,适当兼顾相应的核心技术突破、产业化、人才引进等产业配套的技术研发和应用环境类项目。
  第十条 支持额度。以单个企业为主体的项目,在省主管部门切块资金额度内,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主体企业或主体产品为主的产业集群项目,在省主管部门切块资金额度内,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高于8000万元(含8000万元)。对项目投资规模较大的,可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另行研究给予特殊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准入。为体现集中财力扶持,重点突破的资金使用原则,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与政府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体;
  (二)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
  (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与国际领先水平基本同步,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能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四)项目实施能够带动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五)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及研发设备;
  (六)项目必须具备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代表中(长)期经济发展方向和技术进步方向;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和创新性人才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际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为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应优先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形成产业项目,对开发研究、市场开拓和配套服务项目可采用适当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省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部门切块资金支持项目的竞争性遴选工作。
  第十四条 分类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组织高端新型电子信息项目遴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新能源汽车项目遴选;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LED产业项目遴选。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省有关主管部门每年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发布申报指南。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不含深圳)组织当地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竞争性评审。省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省监察厅负责派员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
  (一)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各派1名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由省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上述省有关部门共同抽取。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15人以上单数。
  (二)评审程序。
  1.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2.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3.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具体评审办法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
  (三)项目公示。评审结果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确认。公示结束后,拟扶持项目由省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上报领导小组确认,确定最终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切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电 冀财建[2003]1号 2003/1/1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组织2010年工 渝经信发[2010] 2010/2/2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 浙财农[2015]37 2015/3/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 沪财教[2008]54 2008/10/9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 沈政发[2013]37 2013/9/10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 大财企[2014]49 2014/6/19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 鄂财办绩[2013] 2013/4/1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上报广东 粤经信创新函[2 2012/2/19
河南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技术 豫财企[2011]19 2011/4/2
9个省市2010年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 201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