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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厦门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税[2010]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3
实施时间: 2010-6-2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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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征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2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年度抽样调查的范围(样本总体)为2009年度厦门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所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厦门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
  (二)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正式登记的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法人单位);
  (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
  二、调查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法,确定全市抽样调查总数为931户,每个被调查企业负责填写并电脑录入调查表。各行政区调查户数详见附件二。
  三、调查内容
  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年报)的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执行;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四、组织形式
  厦门市财政局牵头,国、地税部门配合,以行政区为主开展。
  (一)成立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组,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市财政局税政处。各区应相应成立调查工作小组,负责本行政区的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工作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财税部门工作职责:
  1、国税部门负责6个行政区的外资企业、中央属及中央参股企业和2002年后新办内资企业共410户的调查工作,其中:中央属及中央参股企业和2002年后新办内资企业调查样本为纳入200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名单中所列相关企业。
  2、地税部门负责6个行政区中除外资、国税部门管征的内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共521户的调查工作。
  税务部门工作主要包括:确定样本企业,发放、回收和催缴税源调查表和数据盘等资料,参与辅导解释税源调查指标,将企业上报数据导入软件并进行初审,指导企业修改错误数据,汇总数据于规定时间内送相应区财政局。其中:市集中收入企业由市税务局直征(属)局负责选户、发放、回收和初审,并分别行政区属发回各区税务局电脑合并;其他企业相关调查工作由各区税务局负责。
  3、财政部门 各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所有样本企业的汇总调查工作,主要包括调查表的汇总审核,与本区国、地税部门的工作联系,上报区调查结果及工作总结等。市财政局负责厦门地区所有样本企业的汇总调查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全市及各行政区调查样本,进行调查指标、软件操作的解释培训和全市调查表汇总审核,协调与国、地税和各区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系,上报厦门地区调查结果及工作总结等。
  五、工作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税部门研究税制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税政分析的基础。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调查任务。各区财政局应于7月20日前将区调查工作小组名单报市财政局税政处。
  (二)税务部门在确定样本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样本企业的户数、类型以及盈利企业户数应严格按照“附件二”规定执行。盈利企业涵义是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为正数。
  2、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同时要保证我市2009年度纳入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或财政部门确定的纳税大户等全部进入样本企业。我市至2009年度为止上市公司名单详见附件三。
  上述企业如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要将纳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的子、分公司与总机构合并为一个调查单位, 在总机构所在地进行调查,不再单独作为样本企业;如实行单独纳税,则不论子、分公司或总机构,可单独作为样本企业。
  3、选取样本企业时,应选定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完整性,对定额征收企业和个体户以及其他帐证不全的企业不能选为样本企业。
  4、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在选取样本时要优先选取曾参与去年企业所得税调查的样本企业,调查样本数量不少于上年的95%。各区税务部门如需了解参与去年企业所得税调查的样本企业名单,请向市税务局所得税税政部门咨询。
  (三)调查的有关数据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选样布置(6月2日至6月25日)。国、地税部门根据本方案拟定的调查样本和要求确定各行政区调查企业具体名单;市财政局审核后,于6月25日前通过税务网站把调查表及填表说明、企业代码编制规定和电脑操作程序及软件、参数等发放到企业。
  (二)企业填表(6月28日至7月9日)。调查单位根据财税部门的布置,编制代码、填写调查表和进行电脑录入,并在7月9日前将纸质调查表和经电脑审核通过的数据软盘各一份连同特殊情况的书面说明报送至企业所在征管地国、地税部门。
  (三)税务部门初审(7月12日至7月23日)。各区国、地税和市直征(属)局按行政区属对企业报送的调查表和数据盘进行收集、初审、合并,7月23日前各区税务局将合并后的本行政区调查数据盘及相关资料送相应区财政局汇总(对企业特殊情况的书面说明,应于汇总后同时报送);
  (四)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7月26日至7月30日)。各区财政局组织力量对调查数据进行复审、汇总调查数据,撰写填报说明和各区调查工作总结,于7月26日前将本区汇总调查数据和相关文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填报说明内容应包括:企业特殊情况说明、本区实际完成调查户数(赢利企业、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重点税源户)等情况。市财政局于7月28日前组织各区财政局进行会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汇总厦门地区调查数据、准备我市调查工作总结和填报说明材料,于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
  附件:1、厦门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组名单
  2、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各行政区样本量分配明细表
  3、厦门市2009年度上市公司名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厦门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组名单
  组 长:黄珠龙(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副组长:陈佑强(市国税局副局长)
  洪和平(市地税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练更生(市财政局预算处处长)
  副主任:陈丽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白鸿祥(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
  柯碧如(市财政局税政处副处长)
  办公室成员:吴臻(财政),吴庭玮(国税),杨毓芳(地税)
相关附件:
附件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各行政区样本量分配明细表.doc    
附件三厦门市2009年度上市公司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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