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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经济特区后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法律法规问题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10]4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7-21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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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条例》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7]20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
  二、根据《条例》规定,合伙人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不得继续担任合伙人。原特区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已超龄的(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限于2010年12月31日前来我委办理退伙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备案的,我委将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设立条件的,我委将依法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有限责任所在全市范围内迁移办公场所可向我委办理变更备案;根据《条例》规定,全市范围内不予新设有限责任所。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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