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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改进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外[2010]1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6-23
实施时间: 2010-6-23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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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相关银行、项目单位:
  为完善财政转贷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部分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财际[2010]7号,见附件1),决定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的模式,改革部分地区财政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理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办理转贷款资金的登记、结汇和购汇手续,并将上海市列入第一批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试点期间符合文件规定的上海市所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项目,一律由市财政局按“统一登记、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的模式办理转贷款资金的登记、结汇和购汇手续。
  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按照执行:
  一、各项目单位(债务人)今后不再自行办理转贷款登记、结汇和购汇,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2)。
  二、各有关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审核转贷款项下开户、结汇、还本付息和外汇划转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及上海市财政局报送《财政转贷款开(销)户及账户余额月报表》。
  三、由上海市财政局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原则上参照此办法执行。
  四、确有需要以外汇形式保留和使用转贷款提款资金的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可凭转贷协议、开户申请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财政转贷款外汇专用账户开户手续。
  五、项目公司开立的外汇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外汇支付,不得结汇,开户银行应按照转贷合同约定的用途及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专户内资金的划转,专户如有余额应划回市财政局统一开立的账户,账户内孳生的利息除外。
  六、外汇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开户银行办理财政转贷款登记、开销户、结售汇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检查。
  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及上海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1.《关于改进部分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财际〔2010〕7号);
  2.上海市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款外汇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款外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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