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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13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6-30
实施时间: 2010-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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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民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治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实施。为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不合理负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的部署,决定从2010年6月底起至9月中旬,在全省开展社团收费治理规范工作。治理工作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二、工作步骤。为确保我省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取得实效,全省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6月23日至7月15日。省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地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管辖社团收费进行全面清查,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按照现行收费管理政策,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提出意见,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提出取消收费或降低标准的建议,并按要求填写《广东省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附表一),于7月15日前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
  二是复查审核阶段,时间从7月16日至8月15日。根据各社团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省、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社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一进行复查审核,对不合法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不合理的收费,要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治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地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将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方法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是检查督导阶段,时间从8月16日至9月15日。省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将对各地社团收费的治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在检查督导中发现的违反规定乱收费,价格部门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民政部门也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团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乱收费情节恶劣,情质严重,屡查屡犯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治理要求。治理规范社团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密切配合,将治理规范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事关稳定大局的事来抓,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省直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社团收费自查自纠工作,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社团乱收费问题,减轻群众和企业不合理负担。要认真总结治理规范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将此次治理规范应保留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取消收费项目、涉及金额和制定政策措施等情况,以及《广东省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于8月17日前书面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
  附件:
  1.广东省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
  2.广东省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相关附件:
1.广东省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doc    
2.广东省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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