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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函[2010]1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26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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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度省联社管理费193140023.83元和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运行费、省(市)清算等中心运营费、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购置费共计242359010.99元经省局审核后下发各地(见附件二、三),作为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对分摊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因省联社管理费原采取“当年提取、次年使用”的做法,2010年省联社不再提取管理费,2010年省联社实际发生的管理费超过2009年各行社上缴的部分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管理费包括人员费用、办公经费、差旅费、利息支出等管理性质费用。
  三、对2009年各行社已摊销的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购置费,暂不作纳税调整,在2010年提取的折旧支出中作抵减,不足抵减部分,由各行社作纳税调整。
  四、2010年起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运行费、省(市)清算等中心运营费、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折旧费(统称“服务费”)采取“按季预扣、年终汇算”的办法。省联社应于年初将当年费用预算上报省局备案,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一至三季度分别按上年实际支出的25%、25%、25%比例在季度申报时预扣,年终决算待省局审核后在次年汇算清缴前下发各地。2011年起省联社管理费也采取上述做法。
  五、省联社管理费按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占全省营业总收入比例分摊扣除,即:
  各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本年度应分摊的管理费=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管理费×本年度该信用联社、合作(商业)银行营业收入/本年度各信用联社、合作(商业)银行营业总收入
  六、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运行费、省(市)清算等中心运营费、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折旧费等服务费按业务量和收益大小分摊扣除,即:
  各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本年度应分摊的服务费=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服务费×[(该行社存款额/全省存款总额×20%)+(该行社机构数/全省机构总数×20%)+(该行社交易笔数/全省交易笔数×60%)
  七、省联社及各市办事处各项成本费用,应从实际出发,从服务基层行社出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列支。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信用联社、合作(商业)银行的管理,超过分摊标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2009年度各行社应分摊扣除管理费明细表
     3.2009年度各行社应分摊扣除服务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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