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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及填报有关表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农[2010]9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1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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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土厅、环保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扶贫和移民办、农发办、人保厅、卫生厅、民政厅、文化厅、教育厅、科技厅:
  经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门牵头,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联合部署在全国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6月13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2010]17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次清理和自查自纠工作要在8月底完成并向中央部级领导小组报送相关表格,时间紧、任务重。为此,现将本次清查需要填列的《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情况表》(以下简称表1)、《强农惠农资金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表2)、《强农惠农资金(2007-2009)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表3)及其填写说明转发给你们,并就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列对象
  各级发改委、农业等涉农管理部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都要按照填报说明,认真开展清理和自查自纠工作并填写三个附表。各级财政部门还需要对涉农管理部门填报的表格进行审核,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汇总和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二、填报内容和报送要求
  1、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等省级涉农管理部门需要填报表1中“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项目(含追加预算;只填写用于县级及以下的强农惠农支出)”和表2、表3中本部门以往接受审计和本次自查自纠发现的情况。请你们于7月20日前将表1、于8月15日前将表2和表3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厅对口业务处审核汇总后,于7月25日前将表1、8月20日前将表2、表3分别报送厅农业处。
  2、请各市、县、区财政局组织好本级三个附表的填列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于7月15日前报送表1给各设区市财政局;于8月10日前报送表2和表3给各设区市财政局。
  3、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对所辖县(市、区)报送的各表进行汇总审核后,特别是按照中央《实施意见》填报说明的要求,对相类似的强农惠农专项进行合并归总。各设区市财政局于7月20日前将汇总审核后的表1,于8月20日前将汇总审核后的表2和表3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处。
  三、其他要求
  1、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汇总下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表格的同时,还要将下级财政报送的电子表格等基础资料归集好,通过内网文件系统,传至“省财政厅农业处”文件夹。
  2、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电子表格和电子填写说明请到省财政厅政务信息网(www.jxf.gov.cn)表格下载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表1: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情况表
  附表2:强农惠农资金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附表3:强农惠农资金(2007-2009)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相关附件:
附表: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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