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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0]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18
实施时间: 2010-1-18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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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国家十二部委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1号)部署,为全面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108号)要求,在2006年6月以来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6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审查及下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14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人民政府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07]81号)等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矿权整合范围。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整合的煤、铁、铜、铅、锌、钼、金、锑等8个矿种,吉政办明电〔2007]6 号文件规定整合的硅灰石、硅藻土、石墨、硼(B2O3)、陶粒页岩、火山渣、饰面石材、建筑石料、地热、矿泉水、水泥用灰岩11个矿种及吉安委字[2009]4号确定的建筑用粘土、硫铁矿、石膏、膨润土、萤石 (CaF2)、滑石。列入国家重点整合矿区有夹皮沟金矿区、舒兰煤矿区、白山板石铁矿区、珲春板石煤矿区等5个。各地对上述已批准整合实施方案的重点矿种、矿区要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种、矿区列入新的整合实施方案;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全部列入此次整合范围内。
  二、探矿权整合范围。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 “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在地质勘查项目清理过程中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三、组织制订整合实施方案,按要求备案审批。各地要在全面梳理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地质勘查项目清理、矿业权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等工作,编制整合实施方案,明确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整合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审批,整合矿区内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均为市 (州)、县 (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的,整合实施方案可由市 (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其他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上述整合实施方案均需在2010年2月底前上报备案或审批。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四、准确把握标准,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整合。各地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确定整合主体标准。要以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和改善矿山安全环境保护为目标,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跃升,增强产业竞争力。鼓励具有资金实力、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整合后的勘查区要符合地质工作规律,符合矿产资源整装勘查要求,在技术、经济、管理各方面均能保证将来合理开发利用区内的矿产资源。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要与储量规模相适应,达到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石量,其中:铁5万吨/年、铜3万吨/年、铅3万吨/年、锌3万吨/年、钼3万吨/年、金3万吨/年、锑3万吨/年、硅灰石1万吨/年、硅藻土5万吨/年、石墨 (晶质/隐晶质)0.3/5万吨/年、硼 (B2O3)5万吨/年、陶粒页岩5万吨/年、火山渣3万吨/年、饰面石材1万吨/年、建筑石材10万立方米/年、地热1万吨/年、矿泉水5万吨/年、石灰岩 (水泥用/其他)30/20万吨/年、砖瓦用粘土6万吨/年、硫铁矿5万吨/年、石膏5万吨/年、膨润土3万吨/年、萤石 (CaF2)3万吨/年、滑石3万吨/年。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结合利用率等技术指标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要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平均先进水平。
  五、优化勘查开发布局,规范实施。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探矿权整合要在深化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地质勘查布局不合理、地质勘查项目过多过乱等问题。合理确定勘查面积,调控矿业权投放数量。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于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对于列入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探矿权、采矿权,其相关证照到期后,有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六、落实责任,依法推进。整合工作以市 (州)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由市 (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整合重点矿区名单将在省政府批准全省整合实施方案后公布。各市 (州)及县 (市)级整合重点矿区及挂牌督办责任表由市 (州)政府批准整合实施方案后,上报省政府。各市 (州)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并上报自查验收报告。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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