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设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0]1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5-4
实施时间: 2010-5-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5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 《关于设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四日
  关于设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残疾人联合会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根据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发[2009]22号),结合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现就设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要求,紧紧围绕省残联等八部门印发的 《吉林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三年推进计划 (2010-2012年)》(吉残联发[2009]88号),积极推动残疾人创业、就业,不断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以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自我发展为工作目标,通过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注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方式,组织开展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对申请人资格审核,实效评估,完善制度,强化服务,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扎实推进,促进我省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进入良性、可持续发展轨道。
  三、担保基金来源
  分3年从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筹集1000万元,第一期投入500万元,以后视残疾人担保贷款的需要和就业保障金筹集情况报政府研究确定。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残疾人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省级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统一管理,实行单独设立账户和单独统计。
  (二)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新增担保基金存入银行保证金余额的5倍放大使用。
  (三)贷款扶持对象以省级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等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为主,其他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扶持。
  (四)担保基金代偿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由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同级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确认。
  五、贷款审核与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残联组织对申请贷款的企业采取审查材料和实地察看两种方式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 《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二)担保机构对残联推荐企业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1份,担保机构留存1份。
  (三)担保机构和银行按照规定程序联合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其产品市场占有率、经营效益、信用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还要对其经营场所和反担保措施等进行现场审核。
  (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企业,按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五)经办银行设立专门的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业务,适当简化贷款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贷款、结算等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相关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享受贴息。
  (二)残疾人就业小额贷款对于采取房产抵押方式进行反担保,且只有房屋产权证而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可探索采取用公证资产进行反担保方式解决,也可采取上下级互相担保等方式。
  七、明确责任
  (一)残联负责向财政部门提出新增担保基金使用计划,并负责有关申请人的初审和推荐;对贷款扶持的借款人进行跟踪管理指导,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一道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
  (二)担保机构负责对残联推荐的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贷款进行担保,并按规定办理反担保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三)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审核、发放和贴息申请,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并提供相关服务。
  (四)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经办机构贯彻执行本意见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五)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担保小额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将担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同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在指定经办银行开设的担保资金专户。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的补充部分和代偿损失的补助。
  (六)审计部门负责在一定时期对担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市 (州)、县 (市)视财力情况参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 云政办发[2010] 2010/9/2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 川财金[2009]37 2009/7/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 2014/1/24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川财金[2008]17 2008/10/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 皖政办秘[2014] 2014/12/6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就业 粤财行[2019]10 2019/6/17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额担保贷 冀人社发[2012] 2012/6/11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 郑银发[2006]49 2006/2/27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补 青财金字[2015] 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