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证[2010]10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5-17
实施时间: 2010-5-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做好此项工作,对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税务机关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三、点面结合,全面推动。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及时上报有关材料,为提高全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水平作出贡献。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选择争议大、影响面广的部分涉税财物价格进行先行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全面推开。
  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业务程序和具体原则、方法等,可按《关于印发安徽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证〔2008〕87号)执行,其中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指导意见》为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 宁价认发[2012] 2012/10/19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 2022/9/1
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015/10/8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 沪发改价督[201 2016/7/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 川发改物价[201 2010/8/1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 鲁政办字[2015] 2015/12/1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2/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火灾直接财产损 青发改价格[201 2011/5/3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价认发[2011] 201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