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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基[2010]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29
实施时间: 2010-6-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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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把化解农村债务工作引向深入,在认真总结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和《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我省启动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省认真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但是,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债又大量增加,乡村债务沉重的问题未根本改变,特别是公益性乡村债务已严重影响了基层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成为当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扩内需、促增长、保稳定、重民生的基本要求,按照统一部署、以县为主,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局部先行、分类推进的总体思路,在坚决控制新的乡村债务的同时,有重点、分步骤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
  二、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债务范围。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是指截至2008年12月31日,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公益性乡村债务,主要包括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等。其中,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是为了保障乡村两级组织正常运转、发放乡村干部工资和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乡村两级组织为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是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考核,替村民垫交税费而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
  (二)工作目标。2010年,全省主要针对基层政权机构建设中的修建乡镇政府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形成的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村民办事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形成的债务、乡村垫交税费中的乡村干部垫交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包括“三提五统”等收费集资项目)等三个方面的债务开展化解试点工作。以后年度,再根据化债试点工作经验和债务的轻重缓急,每年有计划地选择其他若干方面的债务进行化解。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
  三、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县级为主原则。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实行省级统一部署,市级监督检查,县级为主组织实施。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
  (二)局部推进原则。从实际出发,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确定化债项目的先后顺序,有计划分步骤稳妥推进。
  (三)清理锁定原则。清理核实是偿还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在清理核实基础上,对需要偿还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须经审计确认后才能进入偿还程序。
  (四)公开透明原则。经清理锁定后偿还的债务,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偿债工作公开透明。
  四、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清理核实,锁定债务底数。各地要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所形成的乡镇政府办公场所、村级办公场所(村民办事服务中心)、乡村垫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三方面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逐笔逐项登记造册,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计锁定,债务清理锁实工作要做到“四个清楚”,即债务来源清楚、债务用途清楚、债权债务主体清楚以及债务余额清楚。今年有意向列入省化债试点工作计划的县(市、区),要根据省里确定的化债试点工作目标,在经审计锁定的基础上逐笔登记《浙江省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并附化债方案,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县(市、区)政府印章后于2010年8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同时报一份电子报表)。
  (二)区分债务归属,明确偿债主体。对清理锁定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要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进行分类管理。属于乡镇政府性债务的,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5]11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框架进行统一管理,由乡镇负责偿还;属于村级集体组织的债务,根据省农业厅、省农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的意见》(浙农经发[2006]6号)精神,主要由村级组织负责偿还。
  (三)制定化债计划,落实方案措施。要以县级为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拟定分年度偿债计划,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具体工作措施。
  五、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各级、各部门和村级组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奖补资金;二是非税收入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三是对各部门归口管理用于支持乡村公益事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可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四是乡村两级通过盘活资产等筹集到的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资金;四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各地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严禁向农民摊派增加农业负担。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补助资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农林水事务类”下的“2130702农村综合改革─乡村债务化解”中单独反映,此项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其他方面支出的基数。
  (二)建立化债奖补机制。为鼓励和调动化债工作积极性,各级财政要建立化债奖补机制。对列入省化债试点计划的地方,省财政每年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专项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下达的偿债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即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项目欠款等偿债补助资金,由财政直接拨至债权人的银行账户。
  (四)坚决控制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所有乡村建设项目,都要从实际出发,量入为出。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在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同时,坚决控制发生新的公益性乡村债务。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建立乡镇建设项目上审一级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大力弘扬“不负债同样是政绩”的为政之道,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作为乡村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县级要定期对乡村债务进行通报,加强对债务风险的评估和监控,建立健全债务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努力扩大公共财政向农村的覆盖面,加大乡村公共事业的政府投入力度,尽可能减轻乡村配套压力,避免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努力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局面。
  各级财政要切实重视化债工作。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确保化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协调和指导,对违反化债政策的行为要及时加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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