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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动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行资规[2010]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0-6-9
实施时间: 2010-6-9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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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性管理,健全资产评估机构动态监管机制,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与动态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年度备案管理问题
  (一)年度报备是资产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备案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托与本机构无关联的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评估业务收入金额和非评估业务的收入金额、各类应收应付款主要构成、股东借款情况、职业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三)年度报备的上年度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所列业务和收入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统计。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履行行业和社会责任,并据实填报履行行业和社会责任情况表。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按一式一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经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上年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4、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和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汇总表;
  5、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6、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变动情况的说明。
  资产评估机构将年度报备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报送湖北省财政厅。未按规定时间、内容进行报备的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问题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合理保证本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要求,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三)除了执行业务所需的周转金以外,资产评估机构一般不得长期借款给股东及其他个人。资产评估机构借款给股东的,不得导致净资产扣减股东借款后低于注册资金。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的个人借款,应当说明事由、金额、还款承诺,并经过股东会决议。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发票管理等规定。大额现金收付和机构之间的款项往来,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开具或者取得合法凭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一贯性。对于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未确认评估收入,或者因终止资产评估项目未出具评估报告但已确认评估收入的情况,在年度备案时应当予以说明。
  三、关于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问题
  (一)省财政厅依法对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省资产评估协会对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自律性管理;并协助省财政厅对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时,委托市县(除武汉市)财政部门对属地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县财政部门应协助省财政厅对属地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注册资本、首席合伙人(股东)等事项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省财政厅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时,采取由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对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的资格审核评价。
  (四)省财政厅对辖区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执业质量检查时,采取专项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可委托省资产评估协会实施。资产评估机构涉及评估资格管理的以下事项,可由省财政厅、省资产评估协会和市县财政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1、符合财政部令第22号文件第二章及第三章设立条件的持续满足事项,如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首席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及地址等设立条件的检查核实;
  2、发生财政部令第22号文件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情形;
  3、发生财政部令第15号文件(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处罚事项的重要情形;
  4、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省财政厅将利用中评协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和诚信档案系统,建立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资产评估行业的网络化管理。
  四、关于诚信档案问题
  (一)省财政厅将对所辖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按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发生的以下情形,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1、不按规定进行报备的;
  2、报备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3、不配合省财政厅、省资产评估协会进行监督管理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5、其他影响资产评估机构诚信记录的情形。
  (三)省财政厅定期将资产评估机构诚信记录上报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五、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
  (一)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财政厅将依法撤销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2、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1、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2、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3、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或者撤回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因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对资产评估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将按规定进行法律追究和查处,并责成省资产评估协会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业内惩戒,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原因出具具有重大遗漏问题的报告的,责令改正;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并责成省资产评估协会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业内惩戒。
  (五)资产评估机构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
  2、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欺诈、利诱;
  3、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4、恶意降价收费。
  (六)资产评估机构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办资产评估业务,或允许本机构注册评估师同时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务的,予以警告。
  (七)资产评估机构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
  (八)资产评估机构泄漏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九)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检查、调查的予以警告。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2、──年度评估项目和评估业务收入汇总表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2、──年度评估项目和评估业务收入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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