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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10]11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3
实施时间: 2010-6-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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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316号)下发后,部分煤炭企业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咨询省局。针对煤炭企业反映的问题,省局组织人员对煤矿井下生产过程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煤炭企业井下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现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在财务上作为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对纳税人购进上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暂准予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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