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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税[2010]5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9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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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财税[2009]1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按本通知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将相关申请材料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由区县(自治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按本通知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将相关申请材料分别报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区县(自治县)国、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审核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经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并报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备案。
  二、凡符合财税[2009]1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重庆市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2);
  (三)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关于本团体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
  (四)组织章程;
  (五)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税务)师对申请前相应年度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凡符合财税[2009]1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团体,每年需报送以下材料,以重新确认继续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申请报告;
  (二)重庆市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详见附件3);
  (三)上一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五)上一年度从事公益活动的明细;
  (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鉴证报告;
  四、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 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材料。已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须在次年2月底前报送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公益性群众团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在4月底前对外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五、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其财务专用章。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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