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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社[2010]43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6-1
实施时间: 2010-2-2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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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发改局、卫生局、人社局:
  现将《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保证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后的正常运转,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0]2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具有独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与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本细则进行补偿。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根据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资金中拨付。
  第四条 地处乡镇的区级医院及专科医院,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助。对其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专项补助。对其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执行本办法中规定的门诊服务项目补偿政策。每季度根据其国家基本药物的销售情况,通过医疗保障基金给予适当的服务项目补偿。
  第二章  补助方式及资金渠道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编制、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缺口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补助。
  第六条 基本医疗服务收入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第七条 门诊服务项目补偿收入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及补偿标准核定(详见附件1),根据就医人员参保险种分别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服务人口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结果由各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财政专项补助收入以及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缺口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给予安排。
  第三章 核定任务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和任务,主要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断和治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传染病的治疗;提供急诊抢救和急诊转院服务等。
  第十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章 核定编制
  第十四条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核编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按1:1比例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应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服务人员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十五条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的核编标准是:一般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的0.8‰核定;中心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的1.1‰核定;坐落在海岛、农业户籍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按农业户籍的1.5‰核定;农业户籍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核定不足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对周边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或涉农街道,其乡镇卫生院编制按规定标准下浮25%左右;上述编制实行财政差额补助。乡镇卫生防疫保健人员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的0.2‰核定;实行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80%,管理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总数的20%。防保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要严格按照编制结构比例配备人员,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在编制内的岗位空缺,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实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
  第十八条 对未聘人员要采取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坚持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尽量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安置。对超编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提前退休或退养政策。
  第十九条 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来源,一是本单位可变现的资产及可回收的债权;二是本部门范围内调剂的资产和货币;三是财政安排的安置分流资金。市财政视各区县分流安置人员情况按照以奖代补形式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章 核定收入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由以下部分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基本医疗服务收入,门诊服务项目补偿收入,药品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收入核定。门诊服务项目补偿收入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及补偿标准核定。非基本药物销售收入按照非基本药物的实际销售额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按照综合改革前2009年县级以下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补助金额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六章 核定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由以下部分构成:(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绩效工资、药品成本支出、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原则,建立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用人制度。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第二十四条 对基层医疗机构实际在岗人数超过编制的按照编制核定人员。对实际在岗人数低于编制的按照编制核定人员。对编制内人员,按照档案工资据实核定人员经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及采暖费等。
  第七章 缺口补助核定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上述原则核定标准收支后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县级财政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核定。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资金补助项目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考核,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金额。二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医疗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确定门诊补偿金额。三是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收支缺口补助金额。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的服务人口,慢性病和特种疾病发生情况,妇女儿童和老年保健人数,核定其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具体考核项目如下: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健康教育人次,卫生知识知晓率;防疫疫苗的接种人次;传染病预防治疗和干预管理的人次;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管理的人数,预防和管理的频次;儿童保健的人数和次数;孕产妇保健的人数及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的次数;老年人保健的人数,体检的次数。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考核。一是网上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销售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达到全部药品销售额的80%,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达到全部药品销售额的50%。二是根据门诊量的正常增长幅度,对门诊量增幅20%以内的部分按照正常补助标准补偿,对门诊量增幅在20%-30%之间部分按照正常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助,对超过上年门诊量3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九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每年年初,按照服务人口由县级财政预拨50%的补助资金,年终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结果由各级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城乡居民在门诊就医的各项诊疗信息实时上传至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每月25日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和补助标准,拨付门诊补偿资金的80%部分。年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及卫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一次性结算。
  第三十二条 收支缺口补助。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缺口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在预算内足额安排,并按照综合考核结果及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市财政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对北三市和长海县每年给予适当一次性缺口补助。
  第十章 数据传送
  第三十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持医疗保险卡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时,享受零差率购买国家基本药物。
  第三十四条 各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应抓紧时间修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增加门诊服务项目工作量的计算机程序,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医疗服务数据及时上传,以便于核定其门诊补偿资金。
  第三十五条 尚未实施医疗保险卡的县区应尽快为参保居民制作医疗保险卡。新制作的医疗保险卡应与新农保等信息接轨。
  第三十六条 为了使各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统计表》(详见附件2)电子文档传送至县级卫生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卫生部门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报表汇总后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传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卫生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报表上传至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虚报、多报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量,骗取门诊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多报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骗取门诊补偿资金额度在5%以上10%以下,取消一个月的经费补助;骗取门诊补偿资金额度在10%以上,取消一个季度的经费补助;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为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财政部门牵头。县级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应每季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销售及机构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市级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将不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以简报形式下发。
  第四十一条 各项医疗补助资金应按照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并依法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0年2月25日起试行。
  附件:1、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2、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公共卫生均等化月报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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