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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0]3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2-21
实施时间: 2010-2-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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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促进厦门金融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9]39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见》所称法人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厦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意见》所称区域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的区域性机构,并以厦门为中心,管理周边地区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金融机构。
  《意见》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对于符合《意见》规定的条件,享受政府一次性资金补助或者购地、购房、租房优惠的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须填写《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并持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营业执照,购地、购房或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证明,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意见》规定给予兑现落实。
  新设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享受资金补助或者购地、购房、租房等优惠,以该机构正式开业时间为申请的有效时间。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享受资金补助,以增资部分实际到资时间为申请的有效时间。
  第四条《意见》第七条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任现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五条对于在厦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才,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给予优惠:
  (一)户口迁入厦门的,可参照《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关于修改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的通知》(厦委办发〔2008〕14号)、《关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厦委〔2008〕31号)等文件的规定,由引进人才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向市人事局申请享受经济补贴、子女教育、人才住房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
  (二)户口未迁入厦门的,可申请《厦门市人才居住证》,由引进人才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向市人事局申请享受柔性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市金融办协助办理。
  第六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驻厦金融监管部门的奖励,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当年实际情况及贡献程度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意见》所称争取到对我市金融业长远发展有深远意义的重要政策或创新试点,具体是指:
  (一)争取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股权交易所等有重要意义的金融交易市场;
  (二)争取到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总部迁设我市;
  (三)争取到国家重点金融创新政策和两岸金融政策在我市试点,并对我市金融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四)其他市政府认为有深远意义的事项。
  上述奖励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市金融办负责协调解决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设立及经营期间所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细则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生效。
  附件:《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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