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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企[2010]2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4-9
实施时间: 2010-4-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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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经修订并重新发布的《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安排用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发展局共同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资金核拨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并与市经济发展局共同审核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年度追踪问效工作。
  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会同财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类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大企业协作配套、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有地方特色优势等项目。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性担保的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的银行业机构。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融资服务、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政务服务等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服务机构等。对已经入选本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优先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类项目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扶持方式;对融资担保服务项目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采用风险补偿、奖励等扶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无偿资助的项目,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税收贡献情况等,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每个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项目贷款综合费率(包括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等因素确定。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企业,贷款贴息为30%;增加一级信用级别,贴息率增加10%,最高不超过50%。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三)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按《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经企[2007]34号)等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
  1、融资服务,指银行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服务,奖励标准按本市现行奖励办法执行。
  2、信用服务,包括开展中小企业诚信活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以及促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等。信用评级资助额度按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信用评级机构,且单项服务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他信用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3、培训服务,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短期培训服务的资助标准每人次500元,用于对培训机构承办的公益培训的授课费、教材费、场租费的资助。长期深度培训服务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企业、个人、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予以适当补助。
  4、管理咨询服务,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的管理咨询、企业诊断等活动。专项资金将对企业进行管理咨询诊断的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5、政务服务,指主管部门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工作和受委托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签订协议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政务服务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拨款程序
  第九条 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和财力状况,于每年8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条 中小企业可根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于申报要求发布后的30日内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项目相关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2、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算及建设进度初步安排等;
  4、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项目申报年度的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等。
  (三)融资担保服务项目必须提供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余额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受服务企业名单或者相应的说明材料、业务合作协议、活动通知、服务成效说明、工作总结等与服务工作情况相关的书面材料。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分类,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评估(验收),按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确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经批准;获得审批通过的,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发展局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通知,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对于存在异议的项目,一旦查明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专项资金不予安排。市经济发展局可在每年预算调整时对这部分资金提出调整安排的建议,预算申请调整的项目原则上应从财政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选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经济发展局应妥善保留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五条 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类项目的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市经济发展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要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在项目竣工后,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发展局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对各服务机构获取资金支持的项目进展及效果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评价;对中小企业获补助项目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效益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及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弄虚作假并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及项目验收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通报、收回拨付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取消其两年度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0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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