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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10]16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3
实施时间: 2010-6-2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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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粤财法[2010]50号,详见附件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时间安排
  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完成调查任务(具体时间要求见附件2)。
  二、工作分工
  在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单位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税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布置工作,具体包括分配、收集《财政部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报送《调查表》等;税务分局负责确定和通知税源调查企业、派发《调查表》、催收《调查表》等。
  三、税源调查样本企业选取
  2010年我局共需选取752户企业参与2010年税源调查年报工作(其中选取3户重点企业参加税源调查快报工作,户数分配情况见附件3),各单位应按规定户数选取并通知足够数量的企业参加税源调查工作,在选择参加税源调查的企业时应按以下要求选择样本企业。
  (一)要优先选择代表本区(市)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的企业;
  (二)要保证将本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大户选为税源调查样本企业;
  (三)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在选取税源调查样本企业时应首先选取2009年的税源调查样本企业;
  (四)所有被调查的企业必须为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
  (五)税源调查样本企业中各行业企业所占比例以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占比例应与本区(市)实际的行业和经济类型分布相一致。
  (六)下列企业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并纳入调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可通过访问以下互联网地址查阅上市公司户数及名单:/stockpany/sh/600029/city.shtml)。
  2.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2009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相关文件为发改高技[2009]2904号,具体名单见附件4)和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相关文件为发改高技[2009]3357号,具体名单见附件5)。
  4.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子公司应与母公司合并作为一个样本进行调查,子公司不再单独作为样本企业。
  5.其他必须调查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6)。
  (七)所选定的税源调查样本企业中,“盈利”企业(纳税调增调减后所得额为正数,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A类)》第23行金额栏的数字大于零的企业)的比例应保证不低于90%。如果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数所占比例未能达到90%的,应采取扩大取样数量的办法,使“盈利”企业的数量满足调查户数要求。
  四、调查数据填报
  2010年,我市企业填报《调查表》的方式统一使用软件报送电子数据《调查表》,企业通过下载软件填报《调查表》,制作成电子文档上报。相关软件、操作指引和常见问题解答可通过以下网址和路径下载:“广州财政网(www.gzfinance.gov.cn)—政务公开—重要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
  企业报送的电子文档以区为单位收集,由各基层单位税政科统一发送至邮箱:21812238@ 或QQ号21812238,并随后报送盖公章的纸质《调查表》。企业如有技术问题请与羊城税务师事务所苏耀斌联系,电话:83551188,13560111540,QQ:21812238。
  羊城税务师事务所地址:小北路接龙一巷28号首层
  联系人:冯宇红 苏耀斌 张蔚 胡燕翔
  联系电话:83551188 83550117 83557729
相关附件:
附件1: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粤财法[2010]50号).tif    
附件2: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时间安排表.doc    
附件3: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任务分配名单.doc    
附件4:2009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分地区).doc    
附件5: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doc    
附件6:2009年度必须调查的其他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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