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0]6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6-12
实施时间: 2010-6-12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宽松的企业发展环境,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布置本地区和所属各单位开展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清理工作。凡未列入《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浙财综字[2009]100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项目,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凡征收标准高于《目录》规定收费标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凡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征收部门认为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可以取消或停止征收的,由市级财政、价格部门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意见;凡《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征收部门认为偏高的,由市级价格、财政部门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各市财政、价格部门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汇总所属县(市、区)和所属各单位此次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连同《浙江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在《目录》的基础上,结合省物价局等15个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浙价检[2010]105号)要求,对本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依据等信息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予以标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未列入本地区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认定为乱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三、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清理规范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今年国家和省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企业减负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力求取得实效,使全省企业发展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附件:浙江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浙江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04号 2012/1/1
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价费字[1991]21 1991/5/6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 2009/4/15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89/1/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 豫财办综[2009] 2009/5/31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 金市财综[2010] 2010/6/22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延长对本市家禽业部分政府 沪财预[2006]86 2006/10/26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 财税[2008]151号 2008/1/1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 粤价[2009]105号 200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