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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农[2010]40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5-25
实施时间: 2010-5-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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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全面提升我市水果产业发展能力,加快水果产业提质增效步伐,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意见》(大委发[2010]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我市水果产业发展能力,加快水果产业提质增效步伐,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意见》(大委发[2010年]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扶持项目:果业发展扶持的重点是现代标准化优质果园、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和当年新发展的大樱桃、蓝莓果园。
  对符合条件的果业发展项目,市财政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扶持。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新发展大樱桃和蓝莓果园。当年新发展的大樱桃和蓝莓果园连片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大樱桃果园每亩补助不超过100元,蓝莓果园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
  (二)苗木繁育基地。每年择优扶持5个连片规模50亩以上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三)现代标准化优质果园(含设施果园)。每年择优扶持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现代标准化优质果园(蓝莓除外)。
  1、结果树标准化优质果园。规模500亩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规模1000亩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取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可在此扶持标准基础上上浮30%。
  2、幼树标准化优质果园。规模500亩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
  第四条 扶持的基本条件
  (一)新发展大樱桃、蓝莓果园
  1、栽植品种是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2、科学合理密植,当年栽植成活率达到90%以上;
  3、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
  4、有基本完善的水电路配套设施。
  (二)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
  1、生产的苗木是本地区推广的优良品种;
  2、科学合理密植,生产的苗木是无土传检疫病虫害、无病毒的优良品种;
  3、苗木基地有母本园、采穗圃和苗木繁育圃;
  4、有基本完善的水电路配套设施。
  矮化、成型大树苗木基地和苗木风险试验园优先考虑。
  (三)现代标准化优质果园
  1、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2、树型修剪科学标准,透风透光条件良好;
  3、果园平整,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
  4、有基本完善的水电路配套设施;
  5、幼树栽植2年(含2年)以上,整园树龄基本一致,采用早产早丰技术;
  6、结果树果园采用提质增效综合技术措施,实行标准化生产,亩产量要求:苹果、梨在3000公斤以上,大樱桃在750公斤以上,桃、葡萄在2500公斤以上。
  结果树果园按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顺序择优扶持,有采摘设施的结果树优质果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上报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XXX区(市、县、先导区)XXX局、财政局关于果业发展项目申报表》,分别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
  (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按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6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六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条 本政策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2008]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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