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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0]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26
实施时间: 2010-1-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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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吉林省中小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作用,制定以下政策:
  一、金融支持
  (一)对从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加1亿元,给予3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业务,所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所需资金从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三)由省、市(州)、县(市)政府筹资,用于增加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省政府对各级政府增资或注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所需资金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2%给予资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五)对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免费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实现上市后再给予奖励50万元。
  二、财税支持
  (六)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后提出申请,3年内由当地政府给予年度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七)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各级政府留成比例,分别从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2010—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市(州)、县(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使用。对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编制滚动预算,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和扶持方式。
  (九)通过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域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及民间企业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扶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等符合产业政策、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优化结构
  (十二)对与核心企业签订合同的配套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对本土配套率达到40%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龙头企业,年度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三)由省、市(州)、县(市)政府建立新兴产业数据库。对进入数据库的中小企业,各有关部门在信贷支持、人员培训、创业服务、信息化推进、市场拓展、财政扶持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十四)对国家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依法认定的著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被依法认定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五)对获得中国名牌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吉林省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六)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其申请省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安排。
  (十七)对中小科技型企业从事的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中小科技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发明专利,每件申请可给予4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从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八)中小企业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在法定折旧率基础上按不低于6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十九)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创造环境
  (二十)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在技术、商务、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在相应条件下,各级采购人应将大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合同拆分,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投标;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
  (二十一)对中小企业生产或者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二十二)将中小企业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用地指标。凡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企业可自愿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洽谈、采购、销售等交易活动,对加入“阿里巴巴吉林省分站”进行境内外销售的企业,全额资助使用年费。
  (二十四)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统计监测办法。各地区统计部门要按照要求,动态监测中小企业运行状况,按季向同级政府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的公平、宽松市场环境,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各地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等政策,由各级政府督查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软环境办公室,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1

《若干政策》第一条

省金融办

省工信厅、省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

《若干政策》第二条

省财政厅

省金融办、工信厅

3

《若干政策》第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

4

《若干政策》第四条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5

《若干政策》第五条

省工信厅

省金融办、财政厅

6

《若干政策》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

各级税务部门

7

《若干政策》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8

《若干政策》第八条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9

《若干政策》第九条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10

《若干政策》第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11

《若干政策》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部门

 

12

《若干政策》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13

《若干政策》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

 

14

《若干政策》第十四条

省工商局

省财政厅

15

《若干政策》第十五条

省质监局

省财政厅

16

《若干政策》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17

《若干政策》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18

《若干政策》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部门

 

19

《若干政策》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部门

 

20

《若干政策》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

 

21

《若干政策》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

 

22

《若干政策》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

23

《若干政策》第二十三条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24

《若干政策》第二十四条

省统计局

省工信厅

25

《若干政策》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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