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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国库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社[2010]1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6-13
实施时间: 2010-6-13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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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的相关要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政府性基金应纳入地方国库管理,编制基金预算。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财政专户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于2010年3月底全部纳入国库管理,为实行市区县残保金同步国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局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区县财政专户中的残保金滚存结余全部缴入财政国库。
  二、从2010年起,分配给区县的残保金在每年12月通过收入调库的方式由市级国库调入区县级国库, 2009年的收入分配和调库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
  三、残保金纳入国库管理后,其支出列入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功能科目第20811款下60至69项级科目。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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