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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10]21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1
实施时间: 2010-6-2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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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依规定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各类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对当期协议供货另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如批量集中采购试点等,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第三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协议供货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对无法参加总局协议供货的项目,可按文件规定或经上级部门授权后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采购。
  第四条  各级采购人按照规定执行各类协议供货的,应切实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确定和审核本单位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二)按照协议供货规定程序组织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确定采购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按照合同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
  (五)办理协议供货项目报批报备事项;
  (六)处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疑投诉事宜;
  (七)负责监督和反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
  (八)加强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及时准确完成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信息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工作统一归口负有采购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管理,并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规定,建立起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中标供应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经过招标采购确定的采购项目标的的生产制造厂商或生产制造厂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代理商投标资格需经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核准。
  本规程所称“协议供货商”是指各类协议供货范围内,中标供应商指定的具有履行协议供货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和义务能力的代理商或分销商。
  本规程所称“成交供应商”是指采购人实施各类协议供货时,按照规定程序所确定的项目实际成交人(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
  第七条 采购人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协议供货,发挥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各级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各类协议供货的竞价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章 采购立项
  第八条  发生采购需求时,需求单位(部门)应及时填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立项申请表》),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并将相关批件附后递交采购部门审核。采购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在《立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进入采购程序。
  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年度预算或按规定履行了追加调整手续的项目,无预算或无相关追加手续的项目,不得采购。
  第九条  立项申请内容包括业务需求、技术规格、售后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条  经审批立项的项目,应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规则,编写采购项目编号。
  第三章 确定方案
  第十一条 采购立项后,采购部门会同需求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登录各类协议供货相应的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进行采购项目的中标产品目录、技术规格、中标价格、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等采购信息的查询。
  国税系统协议供货信息发布平台为全省国税系统FTP内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swcg)“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总局协议供货系统”)。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信息发布平台为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以下简称“中采网”)。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信息发布平台为江苏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angsu.gov.cn)(以下简称“省采网”)。
  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应及时组织召开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讨论研究并形成初步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及资金预算、项目需求(包括技术指标和配置)、实施协议供货的具体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的依据及名单、评审小组组成、二次竞价或二次竞标的评审标准及与采购有关的其他事项和内容。对重大项目的技术指标和配置、评审标准等,经技术部门提请,必要时可以引入专家论证机制。
  属于总局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下列采购限额标准确定执行采购执行方式:
  (1)采购预算不超过二次竞价限额标准的货物,采购人可以在中标货物范围内,与成交供应商谈判确定价格,直接办理采购。
  各级采购人应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对可以直接办理采购的项目,可通过组织同品牌不少于3家的协议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或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
  (2)采购预算在二次竞价限额标准至120万元(含)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在中标货物范围内,确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并实施采购。
  (3)采购预算在12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货物,采购人必须将采购需求上报省局, 由省局采购部门组织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中标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或竞标采购,或由省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4)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将采购需求上报省局,由省局上报总局实施集中采购,或经总局授权,由省局按规定组织采购。
  (5)协议供货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的,按其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执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可以参照总局协议供货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上级部门授权审批的项目,应由采购部门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事前报批手续,并根据上级批复,对采购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采购初步方案应及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予以审定,采购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组对采购方案的商议情况以及采购领导小组的讨论审定情况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遇有重大事项时,采购人必须及时召开采购工作组会议,必要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按年编写序号。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总局协议供货的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参加总局协议供货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网上采购。因项目具体需求和实际条件等因素无法实行网上采购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按规定程序实施。暂时无法通过网上采购的情形有:
  (1)经总局批准或授权,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的;
  (2)因协议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成交价格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型号及同等服务的货物的价格,而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处采购的;
  (3)为满足特殊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在总局授权范围内,对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标准配置的技术规格进行调整,且无法通过网上采购的;
  (4)实行二次竞标的采购项目;
  (5)其他无法通过网上采购的情形。
  第十七条 网上采购执行程序:
  (一)浏览采购目录。采购人在“采购管理”——“浏览采购目录”模块,了解所需产品所在目录,包括浏览协议采购目录中产品信息、供应商信息等。
  (二)创建并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登录总局协议供货系统,在“采购管理”——“创建采购项目”模块,输入采购项目具体内容,核实确认后予以发布。
  “项目名称”应尽量内容完整,包括采购单位全称、项目类别、品种及采购编号等内容,以便采购项目的查询和统计。
  (三)实施采购。根据事先确定的采购方案在“实施采购”模块中进行操作。
  1、 直接办理采购的项目,选择“自行采购”按钮,选择“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并填写“采购数量”和选择“协议供货商”,保存并完成采购。
  产品成交价格由采购人与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事先商谈确定。确定方式可参照询价程序由协议供货商按规定格式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2、进行二次网上竞价的项目,进行 “采购方式配置”,包括选择产品的数量、选择产品方式、竞价方法、竞价时间配置等,并填写“采购数量”和选择竞价的“协议供货商”,保存并开始竞价。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协议供货商及时登录总局协议供货系统进行竞价。
  供应商竞价截止期满后,采购人预览竞价结果,并根据系统按配置的竞价方法计算的成交结果确定成交协议供货商完成采购。
  (四)合同管理。网上采购完成后,采购结果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合同管理”——“采购合同管理”模块,在“采购项目信息”列表中选择(待录入和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点击其右侧“合同管理”,转到合同管理界面,点击“添加”按钮,录入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模板、付款方式、条件、乙方信息等内容完成新合同。在合同未签署前采购人可以对合同进行编辑、修改、删除。
  (五)签署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进行合同签署。内容不能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应当增加补充合同或备忘录进行约定。
  (六)下载、打印合同和验收单。采购人将合同、验收单下载打印后,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非网上采购执行程序
  因项目特殊,执行总局协议供货时无法实行网上采购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出竞价信息。根据事先确定的采购方案,向确定的协议供应商发出采购信息及报价邀请。
  (二)报价。被邀请的供应商按规定格式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将报价文件密封后在规定时限前报送采购人。
  (三)评审。报价文件启封前,竞价小组成员应进行签到。
  由监委对供应商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竞价文件的要求,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填制《密封情况审核意见书》。
  对报价文件当场进行拆封,并对供应商的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登记。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方案确定的评审方法及成交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或价格优惠折扣率不得低于总局协议供货优惠折扣率。采购执行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通知。采购部门应及时制作成交通知书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同时将采购结果通知其他未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填写送达回证并回复采购人。
  (六)签署合同。采购部门应在系统内网或总局协议供货系统下载项目合同、验收单格式,根据具体项目内容予以填写,并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采购方案不再进行二次竞价、直接办理采购的项目,可参照以上规定简略相应程序,提高采购效率。但供应商报价过程需有书面记录。
  根据采购方案实行二次竞标的项目,由省局参照招标采购程序(除信息公开及评委产生等环节)执行。
  第二节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的执行程序
  第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http://www.zycg.gov.cn)中公告协议供货的具体执行程序、品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和配置)及其最高限价、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名单、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信息,以方便采购人执行。
  各级采购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或经上级部门授权,参加中采协议供货采购的,应根据“中采网”注册要求,事先进行“采购用户”的免费注册,以便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登录系统以获取更全面的采购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执行程序:
  (一)根据事先确定的采购方案直接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根据“中采网”公布的采购信息,与协议供应商直接商谈产品的成交价格。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采购价格的确定以供应商按照一定格式进行的书面报价为准。
  需在同一品牌的不同协议供货商之间或者不同品牌之间进行竞价后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参照总局协议供货“非网上采购执行程序”中的竞价程序进行竞价,由评审小组根据符合采购方案确定的评审方法及成交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或价格优惠折扣率不得低于中采协议供货优惠折扣率。
  (二)采购部门将实施结果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时制作成交通知书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同时将采购结果通知其他未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填写送达回证并回复采购人。
  (三)成交供应商根据成交结果通知,通过登录“中采网”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后,由合同管理系统自动审核生成协议供货合同和电子验收单。采购人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对于部分办公电器执行家电卖场供货,具体产品类别范围根据当期规定执行。其执行程序为:
  (一)登陆“中采网”查询所需产品当期协议供货商(家电卖场)、产品优惠率、服务条款、联系人等采购信息。
  (二)通过网络查询、现场了解或电话咨询等方式确认所需产品的市场价格,并做好书面记录,并将结果书面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三)通过“中采网”业务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按照不低于当期产品优惠率的折扣,向成交供应商书面确认采购事宜。
  (四)成交供应商登录“中采网”业务平台填写并由系统自动生成标准合同文本和电子验收单。采购人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空调协议供货执行程序为:
  (一)根据事先确定的采购方案,采购人根据“中采网”公布的产品和供应商信息,与协议供应商联系确定产品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确定程序与信息类产品相同。
  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采购价格的确定以供应商按照规定格式进行的书面报价为准。
  (二)采购部门将实施结果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空调确认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成交协议供货商。
  (三)成交供应商根据空调确认单,通过登录“中采网”填写相关项目信息,由系统自动审核生成协议供货电子验收单。
  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空调系统只生成电子验收单、无法生成电子合同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成交供应商根据当期空调政府采购服务协议自行订立合同条款,并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四)供应商及时进行供货,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应在验收单及空调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务汽车协议供货执行程序:
  (一)登陆“中采网”根据需求查询当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入围车型、供货商信息、服务条款等采购信息。
  (二)填写《汽车委托书》,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传真方式:010-83084974),或者根据当期协议供货要求进行采购信息的录入和提交。
  (三)采购中心收到委托书后,协助录入汽车委托单,并以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即使通知汽车生产厂家或其指定协议供货商。
  (四)被通知供应商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联系具体的供车事宜。
  采购人应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与供应商商谈更为优惠的价格。成交价格确定程序与信息类产品相同。
  (五)采购部门将实施结果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以成交通知书等形式向成交供应商书面确认采购事宜。
  (六)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根据“中采网”提供的公务用车供货合同为合同样本,就具体购车事宜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并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七)供应商及时在“中采网”提交电子《货物验收单》,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根据需要下载打印。
  第二十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编号和电子验收单编号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各级采购人及审计、监察人员均可登录中采网核查其真实性。
  第三节 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江苏省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江苏省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由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分别承担招标工作,其招标结果由省市区三级共享。
  第二十六条 参加江苏省省级协议供货项目采购的执行程序为:
  (一)根据采购方案,登录“省采网”查询所需产品当期协议供货产品型号、技术规格、最高限价、服务条款、供货商信息等采购信息。
  (二)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报价邀请函,并通过传真等方式及时向确定的协议供应商发出报价邀请进行竞价。
  竞价程序与参加总局协议供货非网上竞价程序相同。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或价格优惠折扣率不得低于省采协议供货优惠折扣率。
  (三)采购执行结果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采购部门在省采网下载标准合同及验收单等文本格式,根据具体项目内容予以填写,并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规定合同需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见证盖章的需按规定履行见证盖章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根据采购方案不再进行二次竞价,直接办理采购的项目,可参照以上规定简略相应程序,提高采购效率。但供应商报价过程需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参加市级以下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执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协议供货采购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各级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且需求紧急的项目,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操作。
  第三十条 协议供货采购简易程序:
  (一)发生采购需求时,需求单位(部门)按规定填写《立项申请表》,按照本规程第二章规定递交采购部门予以立项。
  (二)采购部门会同需求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确定采购方案,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监察部门对采购方案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三)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方案实施采购,采购执行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四章规定执行。
  (四)采购部门将供应商报价等采购结果报分管采购的局领导同意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如有其他未成交供应商的,应将采购结果通过电话通知、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
  第六章 采购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六章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部门需加强对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后续管理,及时组织办理验收、付款及备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及时组织资产实物管理部门、需求单位和技术部门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三十四条 需求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验收报告办理项目付款审批手续。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五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部门应将所有采购资料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对于网上协议供货平台显示的采购项目信息、供应商备选信息、竞价过程及结果等,应及时打印相关页面内容并归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切实加强协议供货项目预算、实施计划、信息统计等基础数据管理,对参加地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完成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及信息统计中关于属地化采购数据的编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切实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协议供货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其中:
  对于参加总局协议供货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局报告:
  (一)产品质量、供货时间、维修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协议供货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
  (三)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同一地方的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的;
  (五)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税系统规定的情形。
  对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按其规定的渠道和途径进行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项目涉及节能、环保和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本国产品暂时无法实现替代的品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当期协议供货接受了进口产品投标且同意可以直接按照非进口产品进行采购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协议供货相关规定予以采购。
  采购人采购国税系统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进口产品或所有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进口产品时,应按相关规定经总局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的数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采购人通过“总局协议供货”等网络电子软件平台执行协议供货,如电子软件对具体品目操作流程有特殊规定或变动的,按照特殊规定或变动后的流程进行操作。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规程中涉及的表证单书格式另行下发。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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