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劳动报酬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0-6-4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9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指示精神,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小时提高到1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提高到25.7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 闽政[2012]39号 2012/8/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1]15 2011/3/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 渝劳社办发[200 2008/1/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 穗人社发[2010] 2010/5/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2012]2号 2012/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 晋政办发[2004] 2004/7/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12]13 2012/10/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 京人社劳发[201 2019/7/1
关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社厅函[2011] 2011/12/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 京人社劳发[202 2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