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外户籍个人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函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10]3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12
实施时间: 2010-6-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4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现对福建省外户籍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请贵单位在受理二手房交易相关资料时,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在审核其(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格式详见附件),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函告。
  附件:《书面声明格式》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国家税务局户籍巡查制度 湖国税征[2007] 2007/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 沪人社养发[200 2009/11/24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14]25号 2014/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