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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10]5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9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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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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