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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营工业企业工资改革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5-10-15
实施时间: 1985-10-15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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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增设“502工资基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
  2.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和“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1)“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其中包括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合理化建议和生产发明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
  (2)“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
  3.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工资基金(其中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节约奖),应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2)应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如应从福利基金支付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等)和应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减)记“专用基金”、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3)应营业外支出开支的人员工资(如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等),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4)应在销售费用中开支的人员工资(如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等),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5)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工会人员工资,借(增或减)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6)应由技术转让和服务收入支付的工资,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4.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并提取工资增长基金,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工资增长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冲回多提的工资增长基金,上述分录用红字。上交税利下降的企业,按规定下浮的工资,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贷(增)记“销售--产品销售(工资增长费用)”科目。
  5.企业按照规定将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专户存储,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6.企业应将当月准备发放的工资自“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转入“应付工资”明细科目,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贷(增)记本科目“应付工资”。
  7.企业按照规定向银行提取现金,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借(减)记本科目“应付工资”,贷(减)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等),借(减)记本科目“应付工资”,贷(减)记“专项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交回的现金专户存储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8.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工资调节税,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9.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时据实申报工资调节税而交纳的罚款及滞纳金,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10.本科目的“应付工资”明细科目,应按照职工类别(如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其他计划外用工等)分设帐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各种奖金(其中节约奖应单独列出),加班加点工资、各种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准备发放的工资数,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数。发放工资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借(减)方发生额反映转入“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工资、交纳的工资调节税及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工资下浮的企业,还应包括下浮的工资),贷(增)方余额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工资基金结余数额。
  (二)“601销售”科目下“产品销售”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除应包括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和销售利润(或亏损)外,还应包括工资增长费用。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明细科目下的按产品、劳务的种类设置的明细帐内,按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工资增长费用、销售利润或亏损设置专栏。
  自销产品的企业,“自销产品销售”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应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补充。
  (三)取消“432应付工资”科目。企业应将本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转入“502工资基金”科目。
  二、帐目的调整
  企业应在实行工资改革的当月调整有关帐目:
  1.应将以前各月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应交调节税和应留利润全部冲销:
  借(减):应交税金--应交调节税
  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五项基金)
  贷(减):利润分配--应交调节税
  --企业留利
  2.按照工资改革后重新核定的调节税率,重新计算应交调节税和应留利润:
  借(增):利润分配--应交调节税
  --企业留利
  贷(增):应交税金--应交调节税
  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四项基金)
  3.将以前各月自奖励基金转入“应付工资”科目的奖金全部冲销:
  借(减):应付工资
  贷(增):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4.将“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的年初余额全部转入“工资基金”科目:
  借(减):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贷(增):工资基金--应付工资
  5.将“应付工资”科目的年初余额转入“工资基金”科目;
  借(减):应付工资
  贷(增):工资基金--应付工资
  6.将“应付工资”科目的发生额全部转入“工资基金”科目:
  (1)应支付的工资(扣除自奖励基金转入的部分):
  借(减):应付工资
  贷(增):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同时:借(减):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贷(增):工资基金--应付工资
  (2)实际支付的工资:
  借(减):工资基金--应付工资
  贷(增):应付工资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按照规定计提自年初起至调整月末止应提的工资增长基金,记入“工资基金”科目和“销售--产品销售(工资增长费用)”科目。
  企业原已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工资与按核定的工资如有差额,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其差额可全部调整实行工资改革当月有关成本、费用。
  三、会计报表
  (一)企业应增设会工23表“工资增长基金计算表”(按月或按季编报)和会工24表“工资基金表”(按年编报)(格式附后)。
  (二)会工01表“资金平衡表”第90行项下增设“工资基金”项目(90-1行)。
  (三)会工02表“利润表”第4行项下增设“工资增长费用”项目(4-1行)。
  (四)会工03表“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第7栏后增设“工资增长费用”专栏并设第8栏“单位费用”和第9栏“金额”两小栏,原第8栏改为第10栏,以后各栏类推。
  (五)取消会工11表“商品产品成本表”补充资料(二)有关工资和职工人数各项目。
  (六)会工13表“生产费用表”补充资料“1、本期销售费用”项目(19行)上增设“本年工资增长费用”项目(18-1行)。
  第二,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
  一、会计科目
  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仍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企业用留利中的奖励基金调增工资的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应付工资”科目的其他核算内容不变。
  二、会计报表
  企业用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调增工资的数额,应包括在会工11表“商品产品成本表”补充资料(二)的“其中:标准工资实际数”项目内,并在“其中:免征奖金税工人的标准工资”项目下增列“其他人员自有资金调增工资数”项目,用以反映除免征奖金税工人以外其他人员用奖励基金调增工资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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