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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
实施时间: 2010-3-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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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建筑用石开采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决定委托炸药专营部门代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市区代征单位:温州市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三、计税办法:经调查,每吨炸药的建筑用石开采量核定为4000吨,资源税单位税额为0.5元/吨。
  具体计算公式为:资源税额=炸药数量(吨)×4000吨×0.5元/吨。
  由温州市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在炸药销售环节按炸药销售量核定和代征应缴纳的资源税。对能准确提供建筑用石的销售量、自用(移送)量或开采量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资源税结算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对代征的税款年终实行结算,多退少补。
  四、委托代征从2010年3月1日开始。2010年2月28日以前尚未缴清建筑用石资源税的纳税人,请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并结清税款。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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