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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统[2009]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6-22
实施时间: 2009-7-2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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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对厦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组建全资企业、合资、合作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遵循服务事业发展、严格控制审批、实现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本市市、区财政部门是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规定,制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批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
  (三)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统计汇总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对外投资收益;
  (四)统计汇总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是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实施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对外投资收益;
  (四)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根据本单位事业任务的需要,从事与其事业任务相关的企业投资活动。除特别批准外,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投资活动:
  (一)利用财政拨付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投资;
  (二)进行期货、股票、黄金和房产投资;
  (三)认购除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外的各类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风险投资;
  (三)进行境外投资;
  (四)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九条 事业单位涉及自管房对外投资问题,按《中共厦门市委反腐办转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移交处置方案的通知》规定办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对外投资申请之前,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本单位对外投资管理、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对外投资工作小组。
  (二)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方向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提出调查或考察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三)由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工作小组就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论证,邀请专家参与,进行集体决策,并对决策过程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
  (四)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的程序、出资的时间、金额、方式和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对外投资申请,以及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外投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四)资产价值证明;
  (五)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报表;
  (六)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七)合作、合资方资信、经营能力情况说明;
  (八)合资方资金来源承诺书;
  (九)对外投资资产评估报告;
  (十)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上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业务,有合作方的必须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前应当征询单位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确凿的各类投资凭证,并予归档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对外投资申请应当按规定和职权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原则上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中要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内容以及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方案等。
  第十六条 因对外投资情况变化,需要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过单位对外投资工作小组重新审核,涉及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方式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登记,对对外投资资产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应当实行专项考核,建立对外投资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对外投资的资产安全负责,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密切关注被投资单位的借贷、投资、担保和委托理财等行为。
  事业单位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定期组织投资质量、投资效益和投资风险分析。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并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实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对外投资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定期检查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对外投资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二)定期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具体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与投资方案一致,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账,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登记情况,操作程序的规范程度等。
  (四)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各类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职工的安排是否落实等。
  (五)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会计凭证及相关投资文件资料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对外投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一)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及其他应当保存的文件统一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明确各种对外投资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三)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并建立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对外投资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报表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收取投资收益,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投资损益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所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处置包括转让、清算、回收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加强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对被投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转让,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实施挂牌交易或拍卖。在上述转让交易行为不能达成时,可实施定向交易,定向交易的转让价格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准,上浮不限,下浮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90%。
  (二)对被投资企业的注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进行清算。
  (三)通过转让或清算回收的对外投资资产,投资单位应当根据转让或清算回收交割凭证,及时足额收取。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于对外投资资产的转让、清算和回收,应当全面分析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人员安排情况,制定转让或清算方案,经对外投资工作小组集体决策确定后,依照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清算回收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监督管理责任制,将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业务中,因未严格履行对外投资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厦门市财政局  2009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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