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地方国资 > 河北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厅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卫规财字[2005]6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10-19
实施时间: 2005-10-1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2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厅属(管)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厅属(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5]245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厅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投资 办法 通知
  抄报:卫生部。
  抄送:各设区市卫生局,扩权县卫生局。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5年10月20日印
  附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厅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落实厅属(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责任,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支持卫生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5]245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冀财行[2001]7号)、《河北省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1995]冀国资事字第23号)、《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行[2001]39号)、《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财行[2002]35号)等相关法规,结合厅属(管)单位资产管理现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厅属(管)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材料等)和无形资产(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厅属(管)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为达到更好地服务于主业、合理利用富余资产、加快人员分流和实现后勤产业化等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利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但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属(管)医疗机构、其他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第二章 投资方式及资产来源
  第五条 对外投资方式:
  (一)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含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省财政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认可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六条 资产来源:
  (一)投资单位本身的收支结余形成的货币资金。
  (二)投资单位的闲置房屋、设备等实物资产;用场地、房屋作为参股企业的投资时,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
  (三)投资单位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应着重考虑以与单位主业相关的医疗技术或科研成果等资产作为投资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下列资产不得对外投资: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八条 借款、贷款和租赁的资产不得用作开办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投资单位要健全资产负债结构,加强负债管理,及时清理各项债务,严格控制负债规模,资产负债率超过30%的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投资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照产权归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投资单位按分级管理原则办理设立企业申报手续,即直属单位和厅管医疗机构报省卫生厅审批,下属单位报其上级单位审批。
  (二)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审批权限到省卫生厅或省财政厅办理非转经的审批手续,即每单台、件资产5万元、每批资产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每单台、件资产5万元、每批资产10万元及其以上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凡涉及重要的设施及资产,需经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财政审批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办理。
  (三)对外投资的有形(实物)或无形资产应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应当先办理企业产权占有登记(企业填写产权占有登记表经厅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手续)。
  (五)追加投资仍按以上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非转经审批手续须向省卫生厅提交的材料:
  (一)非转经申请报告及非转经申报审批表;
  (二)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企业的章程;
  (四)合作双方草签的意向书或合同、协议;
  (五)资金或资产来源说明和权属证明;
  (六)投资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七)合作方背景材料和资信证明;
  (八)资产评估报告;
  (九)经营场地权属材料或租赁协议;
  (十)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十一)其它应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投资单位要明确对外投资的监管机构和职能,强化对外投资监督管理。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本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承办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非转经等形式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的监管。代表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责,与企业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审核所属企业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的初审;企业改制、产权变动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所属企业的财务年度决算报表和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
  (五)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报送备案工作。
  (六)对外投资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晰投入资产的产权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落实决策责任和承担投入经营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投入的资产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并保证投资收益全部用于本单位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投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被投资单位兼任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兼职。必须兼职的,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但不得在该机构领取报酬。
  第十七条 厅属(管)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资产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开管理的制度。要建立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运营业绩等。投资单位要将对外投资的实际发生额及投资回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投资单位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关系执行资产评估备案制度。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各投资单位在评估过程中,要注重对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漏评或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同时严格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投资单位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时,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少数技术、科研人员给予奖励的比例,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要求,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该技术转让净收入(扣除研发成本和交易成本)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得高于50%。
  第二十条 冠名权应视同无形资产管理,不得准许其他单位无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投资单位不得将教学、科研、医疗设备及房地产等物质条件无偿用于企业经营。采取租赁形式应以评估后价值作为收取租金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投资单位开办的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国有控股权时,要报经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资单位应按核定的企业效绩评价指标和方法考核全资和控股企业业绩,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用、薪酬和企业的存续。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资本保全原则。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投资单位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
  第二十五条 投资单位开办的企业如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落实投资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投资单位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工作人员都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资单位和所属企业在申报对外投资行为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伪证。对有章不循,不按本办法履行报批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的,省卫生厅一律不补办相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厅有权对各投资单位及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因违法、违规致使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依照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行[2001]39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致“走出去”企业的一 2016/2/24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 2013/10/8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 深商务规[2022] 2022/6/8
关于印发《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2013/4/17
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的通知 商合函[2011]76 2011/8/30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对外投资统 2013/5/2
关于做好2022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合函[2023] 2023/5/5
关于公开征求《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修订意见的通知 2021/5/19
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 商办合函[2023] 202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