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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建[2010]11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11
实施时间: 2010-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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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投资评审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二、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1、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4、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5、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6、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7、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三、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2、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3、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4、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5、《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确定的其他职责。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1、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3、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5、《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确定的其他规定。
  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要求,履行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六、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任何单位不得将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评审报告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执行依据。
  七、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财建[2002]394)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财政评审为理由,不按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八、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经建处)备案。
  九、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十、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经建处)负责解释。全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凡与本通知冲突的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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