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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凭证领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办库[2010]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11
实施时间: 2010-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1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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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提高使用效益,本着“及时快捷、厉行节约”的原则,现就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凭证领用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领用数量
  从2010年起开始,以主管部门为对象(含下属基层单位),按照上一年授权支付笔数为基数,附加20%的损耗和10%的机动为当年领用计划数。即预算单位2010年领用计划数=预算单位2009年授权支付笔数*1.3(详见附件)。
  二、领用方式
  由主管部门按计划数到博苑公司一次性领取。凭证领取按箱计算(500份/箱),计划数不满一箱按一箱领取。二、三级等基层预算单位(包括不在南昌市的)均到主管部门领取,不直接到博苑公司领取。本通知下发前预算单位已领取的凭证,作为预算单位今后周转使用,不计入当年计划数。在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发生机构调整变化等情况,由主管部门在机动数中调剂安排。
  三、其他事项
  省财政厅按照上述方式,每年核定单位领用计划数,并通知博苑公司印刷。预算单位若因业务发生量超过计划数,所需凭证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国库处申请调增;若因管理不善,凭证需求超过计划数,由主管部门按0.24元/份向博苑公司统一购买。博苑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100号一楼(老财政厅)。联系人:杜艳,联系电话:0791-6283600。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凭证领用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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