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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升级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0]1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17
实施时间: 2010-6-1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0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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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为更好的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完善我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功能,青岛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领导小组决定对联网系统进行业务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升级的主要内容
  (一)启用CA(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认证机构证书,提高系统数据的安全性;
  (二)启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纳税人倒扣业务原使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一联式)停止使用;
  (三)将车购税征收缴库纳入横向联网系统,实现车购税入库环节的自动销号;
  (四)将外贸出口退税纳入横向联网系统,提高外贸出口退税速度和质量;
  (五)通过三方协议签约查询功能,实现企业签约扣税情况税务机关和商业银行的适时查询。
  二、业务升级时间
  2010年6月18日18点至2010年6月19日20点,停运青岛市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升级期间不能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税业务。
  三、关于启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6月20日起,纳税人办理倒扣业务时,入网商业银行开始启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纳税人开户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
  (三)启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后,商业银行原使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一联式)停止使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成为商业银行唯一合法的扣税凭证。
  (四)正划业务使用的票证不变,即纳税人到国税机关上门办理缴纳税款业务时,仍使用原两联式《税收通用缴款书》。
  (五)启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后,如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可以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一联式)。
  四、关于车辆购置税的缴纳问题
  (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缴库也纳入到联网系统办理,纳税人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商业银行缴纳车辆购置税时,按照现有税款正划业务的流程处理。
  (二)自2010年6月20日起,正式启用三联式《税收通用缴款书》,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车辆购置税,第一联(收据),用于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存根),征管档案资料。
  (三)车购税税票开具时,必须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12位印刷税票号码。由于车购税征管系统在开票时根据税票库存自动带出印刷税票号码,需要在票证管理时保证源头数据的准确,同时前台征收人员应在打印后认真核对印刷税票号码,确保印刷税票号码与纸质税票的一致性。
  (四)对于已完成银行缴款的税票,前台征收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必须及时(当天)完成收款确认操作,否则国库对帐时将因没有征管系统的系统税票号码无法进行自动销号。
  五、关于出口退税工作
  本次系统升级改造后,我市外贸出口退税也将逐步纳入财税库行联网系统。初期运行,拟选取市北区外贸企业进行试点,待完善流程后在全市推行。
  六、财税库行联网查询程序调整
  因本次系统升级改造同时涉及硬件设备和网络配置的调整,财税库行联网查询程序的登录地址调整为<http://76.24.17.21:7001/web_gscx>,征收和计会人员可登录新的查询程序,查询倒扣、正划、退库、车购税、免抵调、出口退税、双定户批量扣税以及对帐的结果。查询功能与操作方式与原查询程序基本一致。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系统升级停运和启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工作,涉及全市纳税人,影响面大。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大厅张贴公告,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系统停运时间和倒扣业务票证的变化。
  (二)加强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各单位要密切关注联网业务的处理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局进行汇报,及时帮助纳税人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横向联网系统日结后,各单位要及时进行账务核对,以确保核算数据的准确无误。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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