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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0]11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13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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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青岛市所有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00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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