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0]31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4-1
实施时间: 2010-4-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5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印发各地,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有序做好暂行办法实施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暂行办法,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是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暂行办法的各项实施工作。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往来结算收据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往来结算收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购领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三、为方便市县工作,2010年5月1日后,按现行财政票据购领渠道,市财政部门可到我厅购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向当地市级财政部门购领。
  四、各地财政部门对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不得供应票据。第三季度,各地财政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市财政部门要对所属县(市、区)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情况开展督查。各地实施暂行办法工作总结,由市财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汇总报我厅综合处。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鄂财行资发[200 2009/8/25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纳 黑财资[2021]66 2021/7/2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广播电视 鲁财资[2007]97 2007/12/25
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的通 国管办发[2021] 2021/4/28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审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 2023/5/11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 陕财办资[2007] 2007/1/30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鄂财综规[2010] 2010/1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 京财资产[2020] 2020/3/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信息质量 吉财监[2022]10 2022/10/25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01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