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0]31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4-1
实施时间: 2010-4-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6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印发各地,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有序做好暂行办法实施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暂行办法,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是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暂行办法的各项实施工作。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往来结算收据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往来结算收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购领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三、为方便市县工作,2010年5月1日后,按现行财政票据购领渠道,市财政部门可到我厅购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向当地市级财政部门购领。
  四、各地财政部门对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不得供应票据。第三季度,各地财政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市财政部门要对所属县(市、区)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情况开展督查。各地实施暂行办法工作总结,由市财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汇总报我厅综合处。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津财会[2018]7号 2018/1/18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赣财资[2018]2号 2018/2/8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琼财会[2025]17 2025/3/25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 财预字[1980]10 1980/1/1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甘财会[2022]12 2022/4/26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洪财资[2024]13 2024/10/25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 津财库[2001]26 2001/6/27
关于征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办会[2024]25 2024/7/26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指引[2023版] 2024/2/6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 厦府[2010]330号 2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