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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0]64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2
实施时间: 2010-6-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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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教育收费项目管理,督促学校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主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不属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613号)中列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财综[2010]37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677号)有关规定,督促学校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并分别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禁止乱开、串用票据。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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