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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行[2010]56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21
实施时间: 2010-5-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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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旅游航空市场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培育重点旅游航空市场的通知》(皖政办[2009]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旅游航空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5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重点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省旅游发展资金中切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
  (一)执飞省重点支持培育的旅游航线航班的航空公司;
  (二)组织旅游包机的国内旅行社;
  (三)省航空领导小组批准补助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省、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对新增的省重点支持培育旅游航线航班进行补助,补助航线航班数按2010年1月1日以后实际执飞数,补助标准按省旅游局、省机场集团公司和各市政府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正式协议规定的金额,超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旅游航空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56号)中补助标准上限的,省财政不予补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培育重点旅游航空市场的通知》(皖政办[2009]31号)中已执行的航线航班,未满一年的,仍按原补贴标准予以补贴;满一年的,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旅游航空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56号)的规定逐年递减。
  新增的省重点支持培育的旅游航线航班,是指2009年5月后新开辟的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定期航班和国内旅游客源地定期航班。
  (二)组织境外旅游者以包机(非定期航线航班)形式来皖旅游,停留时间累计达2晚3天(含)以上的旅行社,每架次包机达到100人以上的(含100人),省财政补贴10万元,200人以上的(含200人),省财政补贴15万元。组织境内旅游者以包机形式来皖旅游,停留时间累计达2晚3天(含)以上的旅行社,每架次包机达到100人以上的(含100人),省财政补贴5万元,200人以上的(含200人),省财政补贴1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省重点支持培育的旅游航线航班补贴,由航空公司按季提出申请,经执飞目的地所在机场公司审核实际执飞班次,在上季度结束后20天内报省、市财政部门,经航空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核拨。
  (二)旅游包机补贴,由旅行社按季提出申请,经省旅游局审核确认,在上季度结束后20天内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核拨。
  (三)市场开拓经费,由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报省航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核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航线航班补贴
  1.资金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合肥、黄山)、安庆、阜阳机场公司的审核确认件;
  4.航线航班飞行班次、客座率等运营情况;
  5.旅游主管部门、机场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协议;
  6.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二)旅游包机补贴
  1.资金申请文件;
  2.省旅游局的审核确认件;
  3.包机合同、旅行者名单、行程单等确认件,入住饭店和参观景点的费用结算单等;
  4.边防检查站入境人数确认件;
  5.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激励与约束
  (一)为鼓励各地开发旅游市场,增加航空客运量,以2009年客运量为基数,省财政对黄山、安庆、阜阳三市机场客运量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实行“以奖代补”,国内游客按每人10元的标准、国外游客按每人20元的标准对三市政府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所在地机场公司开发旅游航空市场。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在年后20天内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报省航空领导小组审批后拨付。
  (二)市级财政部门要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对各航空公司的补贴资金。对配套不落实、未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的市,省财政厅将在下年收回补贴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申请补贴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全额扣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010年旅游航线航班培育计划
  一、合肥机场
  1、合肥-首尔航线
  2、合肥-台北航线
  3、合肥-香港航线
  4、合肥-上海航线(浦东)
  5、合肥-北京航线
  6、合肥-黄山航线
  7、合肥-新加坡航线
  8、合肥-长春航线
  9、合肥-郑州航线
  二、黄山机场
  1、黄山-韩国首尔(或釜山)航线
  2、虹桥-黄山-成都航线
  3、虹桥-黄山-重庆航线
  4、长沙-黄山-青岛航线
  5、黄山-西安航线
  6、黄山-北京航线
  7、黄山-郑州航线
  8、北京-合肥-黄山航线
  9、厦门-黄山-合肥航线
  三、阜阳机场
  1、阜阳-广州航线
  2、阜阳-厦门航线
  3、阜阳-温州航线
  四、安庆机场
  1、安庆-广州航线
  2、安庆-北京航线
  3、安庆-上海航线
  4、安庆-厦门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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