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关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下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署税[1997]17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1997-3-10
实施时间: 1997-5-1
失效时间: 1999-10-1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打击价格瞒骗,保证国家税收,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
   (一)经批准合同或协议中已订明内销比例的以及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
   (二)因故不能出口,经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货物;
   (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货物;
   (四)其他需由海关审价的加工贸易货物。
   第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其中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来料加工进口货物以内销时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第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由海关依次采用同一时期从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倒扣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估定。
   第五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具体环节:
   (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属于经批准合同或协议中已订明内销比例的部分,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部分,以及因故不能按比例出口准予内销补税的部分,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审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全额保税项下的货物,经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审定的原进口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二)来料加工进口货物,因故不能出口的加工成品或料、件,经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审定的售予国内的加工成品或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从保税区、保税仓库提取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分别按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审定进料或来料加工货物的完税价格。进料加工货物(全额保税除外)的申报进口之日为该货物出保税区、保税仓库的申报进口之日。
   (四)加工贸易中产生的余料、增产的成品、副产品、次品、边角料、废料等,经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审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五)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补税时海关审定的该货物所含进口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第六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提供有关合同、发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必要时,还应提供购进料、件的厂家发票和反映加工贸易双方关系及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情况。
   为确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海关有权检查加工贸易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如有特殊经济关系,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加工贸易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
   第八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虚假的、伪造的合同、发票及其他资料,为瞒报价格以偷逃税收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实施。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73号令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9-9-22
实施时间:1999-10-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4-3-11
实施时间:2004-4-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 海关总署国家发 2024/7/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 闽政办[2016]93 2016/6/17
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9/1
关于批准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3/6/17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 湘财外[2016]40 2016/9/27
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3/11/14
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4号 南京海关公告20 2016/6/8
南京海关公告2015年第6号 南京海关公告20 2015/11/19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4/13
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5号 南京海关公告20 2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