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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0]3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0-3-9
实施时间: 2010-3-9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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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
  一、招标方式
  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甲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3%、30%;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0.5%、1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投标量大于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如多个省(自治区、市)地方债合并招标发行,招投标和债权托管选择结束后,财政部将通知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向各省(自治区、市)应缴发行款数额。
  (三)地方债认购资金和债权结算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确认认购资金足额入库后通知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团成员自营额度的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证券登记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团成员自营额度的债权。
  五、考核要求
  (一)承销团成员在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投标中,未达到最低投标量或最低承销量的情况累计达到4次的,将被取消继续参与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的资格。
  (二)承销团成员承销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情况,将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考核的重要参考。
  六、其他
  (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承销团成员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填写“应急投标书”和“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的形式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或采用其他招标方式,以当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doc    
附件2: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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