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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0]3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5-31
实施时间: 2010-5-31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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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
  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省农委 安徽保监局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操作,加强过程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理清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加强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网点设置,细化操作流程,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着力强化政策执行力和业务规范性,促进我省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二、合理界定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职责
  2.遵循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细化基层政府、组织和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3.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引导、支持、推动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制定本地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协同推进试点;组织、宣传、推动本地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筹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建立大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金额与分户清单一致的赔款,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并监督农业保险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4.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本地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具体包括:确定本乡(镇)牵头及协办机构,明确各方职责分工;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乡村保险服务网络;以第三方身份见证保险经办机构与协保员委托协议签订,监督双方认真履行协议;联合保险经办机构召开乡村干部、协保员农业保险工作布置会,动员、部署农业保险工作;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建立大灾应急预案,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组织发动村“两委会”,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并监督农业保险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5.村“两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依照本意见规定的承保、理赔操作流程,支持村协保员履行工作职责。
  6.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政府的引导、支持和组织推动下,承担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具体包括:依托基层政府或组织建立完善保险服务网络,进村入户开展工作;对乡村协保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实行“见费出单”,做到承保到户,并发放相关单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承保农户的防灾减损工作;及时查勘,合理定损,快速理赔,足额赔付。
  三、健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7.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形势发展需要,采取合理有效方式,加快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
  8.全面建立县级分支机构,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员工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9.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依托基层组织机构的有利条件,年内在中心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在其他乡(镇)和行政村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和健全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现服务网络乡村全覆盖。农业保险服务站(点)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管理,营业场所由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协助提供,工作人员由保险经办机构员工和乡(镇)、村协保员组成,必要的办公设备由保险经办机构配备。
  10.协保员由乡(镇)政府择优推荐、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聘用,或者由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协保员由乡(镇)推荐的,应在乡(镇)政府的见证下,保险经办机构、协保员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义务,载明委托业务、工作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委托协议由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报省农险办备案。
  11.协保员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办理以下保险业务:
  (1)承保。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动员农户投保,登记投保信息;收取保费,开具收据,汇总票款,逐级上交;办理投保信息公示,核实处理农户意见并逐级上报。
  (2)查勘理赔。受理出险农户报案,做好有关报案记录;同时,对报案的受灾情况进行初步查勘、甄别,按照有关规定,剔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未达到起赔点的出险报案。对经甄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达到起赔点的出险报案,分户登记和汇总出险面积、受灾程度,逐级报告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对一般理赔案件,协同保险经办机构查勘人员或者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单独进行现场查勘。对重大理赔案件,在联合查勘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理理赔情况公示,对有异议的农户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提议组织重新查勘。
  (3)通报灾情信息。关注并掌握当地气象信息,做好气象变化记录。发生异常情况和灾情时,应及时向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做好查勘前期准备工作。
  四、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操作
  12.承保办理。采取集中投保方式的,村协保员开具保险经办机构专用收据,收取投保农户保费;填制农户投保明细表,在行政村张榜公示;集中填制本村投保单,并将投保单、款项和公示情况报农业保险服务站或乡(镇)协保员。农业保险服务站或乡(镇)协保员对村投保单、款项及公示情况审核无误后,报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以行政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保农户。采取直接投保方式的,按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13.查勘定损。村协保员受理本村农户出险报案,填制报损清单,逐级报告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查勘通知后,查勘人员应及时赶赴受损现场,查明受损原因,拍摄现场照片,核定受损数量,并与保户沟通、确认,制作查勘记录。及时将查勘记录、现场照片等资料移交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理算赔款,制作赔款明细表。
  14.赔款支付。村协保员将保险经办机构赔款明细表在行政村张榜公示,对有异议的农户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提议重新查勘,并将公示情况逐级报告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将公示无异议的赔款,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五、保障基层农业保险服务工作经费
  15.县、乡(镇)政府以及财政、农业等部门履行引导支持、组织推动、协作办理等职责而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保险经办机构开支。
  16.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协保员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应按劳务费、交通费、通信费、杂费口径支付工作费用。工作费用由“基本费用+业务补助”构成。种植业保险的基本费用,按种植业保险签单保费总额的3.5%计算支付;养殖业保险的基本费用,按养殖业保险签单保费总额的5%计算支付。业务补助由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试点市根据当地地理环境、工作难易程度、业务质量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保险经办机构扩大或者缩小委托业务范围的,应按照责权对等原则,相应调整工作费用。
  17.工作费用应向一线倾斜,村协保员工作费用占比不得低于70%。具体比例由各试点市统一确定。
  18.工作费用一律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乡(镇)承办机构;乡(镇)承办机构应出具有效票据,并将费用发放到各协保员。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工作费用。
  六、加强协保员的培训和管理
  19.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乡村协保员管理,建立健全协保员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规范协保员行为。要组织开展协保员保险基础知识、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协保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实施协保员业绩考核,提高协保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提高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效率
  20.保险经办机构要改进理赔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理赔管理。要防范理赔环节的道德风险,将防控关口前移,前期介入查勘定损工作。可探索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实行县、乡(镇)分级分类查勘。对报损金额或面积较小的理赔案件,保险经办机构可授权乡村协保员直接查勘定损;对报损金额或面积较大的理赔案件,由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乡村协保员共同查勘;对重大保险理赔案件,应按规定成立联合查勘小组进行查勘定损。对较大或重大赔案,可在对报损农户按照受灾程度分类的基础上,先从中抽取部分农户按规定程序查勘定损到户,然后由乡村参照抽取农户的定损标准对其余农户进行定损。现场查勘定损结果应经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或者联合查勘小组认定后,由保险经办机构理算赔款,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到受灾农户。
  21.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设计开发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承保、理赔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要兼顾与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一卡通”管理系统的衔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承保、理赔工作效率。
  八、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领导
  22.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农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提高基层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3.各试点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担负起指导和督查责任,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要积极组织乡村基层组织,具体抓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24.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职责,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主动加强与基层政府组织的沟通联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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