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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税[2010]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1
实施时间: 2010-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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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应向其市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区县(自治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应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区县(自治县)国、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审批级次,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财政、税务部门将对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由财政、税务部门及时予以公布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复审,按照首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以正式报告报告市级或区县(自治县)级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税务部门,由相应级次的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对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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