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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征集进出口税则税目和关税进出口[暂定]税率调整建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法[2010]3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27
实施时间: 2010-5-27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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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关税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国务院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关税司)每年都会对部分商品进出口税则税目和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
  近年来,全国地方财政部门积极组织,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关税调整方面的建议,已成为国家政策调整的重要来源。我省经各方积极参与,提出的调整粗铜关税税率为零,调低断面宽度≥30英寸充气子午轮胎暂定税率,增列硬质合金相关税目、增列钕铁硼速凝永磁材料税目等建议被采纳后,方便了企业进出口贸易,降低进口税收成本,促进了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为了充分收集我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做好2011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现面向全省征集税则税目调整及年度暂定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两方面建议:
  (一)调整、增列税则税目方面的建议,应提供完整资料和数据,包括产品的标准中、英文名称,产品目前报关使用的HS税号,增列税目的理由(如反倾销需要、统计目的、进出口潜力大、实施进出口监管措施等),商品物理及化学性质描述及进出口数量等有关技术指标及数据。具体填报格式详见附件。
  (二)调整进出口暂定税率的建议,应以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内容为重点。对不可再生性资源、国内短缺的农资产品、动植物优良品种、高新技术产品、高效节能的产品可利用国家鼓励进口的政策,从降低进口暂定税率方面提出建议;对大量消耗能源、资源的产品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可从提高征收产品出口暂定税率方面提出建议。所提交建议材料应包括要求调整暂定税率商品的标准名称、税号,调整暂定税率的理由,国内供需情况,市场价格和进出口数量等方面内容。具体填报格式详见附件。
  各单位对有建议的应形成正式报告,于7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南昌市孺子路47号)。届时,经可行性审核后,将于今年8月底汇总上报财政部,部分建议将提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讨论,获准后将于2011年执行。
  联系人:刘艳,电话:0791-7287708,传真:7287603(传真),电子信箱:jxtfsz@jxf.gov.cn,希望各有关企业、行业、企业重视此项工作,积极提供建议,为本企业、行业发展献计出力,为加快江西崛起做出贡献!
  附件:
  1.商品进出口关税暂定税率调整建议表
  2.商品进出口关税暂定税率调整建议补充资料表
  3.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目调整建议表
  4.指标填报说明
  5.关税调整建议范例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1.商品进出口关税暂定税率调整建议表.doc    
2.商品进出口关税暂定税率调整建议补充资料表.doc    
3.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目调整建议表.doc    
4.指标填报说明.doc    
5.关税调整建议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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