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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6-3
实施时间: 2010-6-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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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去年7月《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甬财政综[2009]596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管理、规范往来款票据使用上做了大量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了乱收费、乱开票等问题的发生,促进了票据管理水平的提高。今年初,为配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单位收入来源,强化非税收入征管,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5月上旬,省厅综合处和票据管理中心就《办法》的贯彻实施召开了专题座谈会,日前省财政厅又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63号),为认真落实财综[2010]1号文件精神和省厅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一、扎实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和省厅的有关通知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从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为减少浪费,确保新旧版往来票据的平稳过渡,现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可同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从2011年1月1日起,旧版“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一律废止并停止使用。考虑到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票据印制管理及单位开票使用等实际情况,“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监制章和票据编码暂按《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07]33号)执行,票样的规格、印色和联次暂时保持不变。根据省厅有关通知规定,各地可自2010年6月1日起申请印制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旧版往来款票据的申印不再受理。
  为使各用票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转发财综[2010]1号文件,认真做好政策公告和宣传落实工作,同时组织票据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做好新票据启用的准备工作。各地印制“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应提前30日向市局综合处报送,以便保障新票据的及时供应。
  同时,各地要认真做好“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可根据旧版票据的库存数量,估算出所属单位尚可使用时间,在省规定的旧版票据使用期限内,搞好往来款票据的统一调配使用,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对到期未使用的票据,各地应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扎实稳妥地做好报废处理工作。
  二、严格把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
  由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有着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款项严格限定于暂收代收,不能列单位的收入账。因此,在新旧往来款票据换版衔接期间,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程序,把好票据领购的审核关,适度控制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发放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登记表,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并发放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也不发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未办理过《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限量供应,核旧换新”制度,每次领购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2个月的使用量。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仍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基本情况,包括票据的份数、号段、使用项目及金额等,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及领购手续。
  三、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取得会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完整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列明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公益性捐赠和拨入经费等款项,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行政事业单位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代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使用委托单位统一领购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先行代替。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
  各用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票据使用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并按规定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对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期满需要核销的,要登记造册,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销毁。
  四、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票据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下属单位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的规定,及时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强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用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认真落实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在抓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日常领发审核、结报、核销的同时,要对用票单位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问题,一经查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问题性质严重的,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2、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申请登记表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相关附件:
甬财政综[2009]533号-领购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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