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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0]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9
实施时间: 2010-1-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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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按照国家质监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121号令),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资格考核,取得资格许可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方可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5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核定山东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性收费的通知》(鲁价重发[1995]254号)同时废止。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加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审查,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事业性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对依法取得资质许可,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发放《收费许可证》,其收取的检验检测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同时做好收费单位的资质证明、组织机构证明等档案管理工作。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无资格证书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并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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