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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0]1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1-26
实施时间: 2010-1-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75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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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证券机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个人所得税制的一项新举措。这项政策落实到位与否,不仅涉及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问题,也涉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问题。各单位要提高对政策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迅速动员,强化培训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各单位要迅速动员,组织学习,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政策要义、具体内容和征管要求,做到政策规定清楚、征管环节清楚、清算程序清楚。
  三、广泛宣传,突出辅导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涉及到资本市场,比较敏感。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是要广泛宣传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的相关文件精神,做到宣传口径一致。二是要通过在办税服务厅、证券交易场所张贴宣传公告或在网站上刊载宣传材料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税的征收方式和清算流程。三是要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解释政策要义和征管规定,引导并帮助他们熟知自行申报清算和扣缴税款的流程,特别是要告知清算的权利和时间要求,避免引起争议和纠纷。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准备时间较短,各单位必须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共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要做好税款入、退库的协调工作;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款的征收、清算和退库以及报表、凭证的准备工作;证监部门要做好证券机构的协调工作,提供全区证券机构的设置情况、广西上市公司情况、个人所持有限售股数量及分布情况等;证券机构要做好代扣代缴税款和情况反馈工作。
  五、充分准备,确保实施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密切关注,及时反馈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新政策,为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单位要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对股市、股民心理等各方面的影响,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各方面和纳税人的反映和建议,密切关注政策落实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和信息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广西证监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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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0年11月17日 +25金币
“迅速动员”写成了“迅速动虽”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 京地税个[2010] 2010/1/28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 青地税发[2010] 2010/1/2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 陕地税函[2010] 2010/5/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 深地税发[2010] 2009/12/3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 苏地税函[2010] 2010/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 浙地税函[2010] 2010/1/2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 湘地税函[2010] 2010/1/2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 深地税发[2010] 2010/1/2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 沪地税个[2010] 2010/3/3